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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网上贷款行业发展迅速。根据网上贷款主页的数据,去年p2p投资者的数量达到了586万,比2014年增长了405%。不久前发布的《信息中介在p2p借贷中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设立了12个P2P禁区,该行业未来的发展如何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业内人士认为,一旦这些措施付诸实施,p2p平台将会发生转变,人们在理财时应该关注行业的六大变化。
变化1:不要承诺保护资本,投资者将对自己的利润和损失负责
意见稿第10条明确p2p平台不得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护资金和利益;第十五条指出,参与同业拆借的贷款人应承担因借款而产生的本金和利息损失。
此前,许多平台承诺为投资者提供担保,并宣传“保护资本和利益”。这一变化意味着p2p平台将不再承诺保护资本,p2p财务管理将不再扮演“保护伞”的角色。
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零一金融首席执行官白亮表示,这项规定旨在将p2p从“信用中介”转变为“信息中介”。Yinzhou.com分析师严伯凯认为,新规将有助于p2p平台回归其业务原点,让投资者更加关注项目的潜在风险,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变更2:“一站式”销售被取消,投资者只能购买p2p产品
意见稿第十条指出,p2p平台不得销售银行理财、经纪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意味着“一站式”销售将终止。
目前,一些大型p2p平台拥有基金销售许可证,并在平台上销售基金产品。网上贷款置业首席执行官石表示,已获得其他产品销售许可的p2p平台,今后将不允许在该网站上销售p2p以外的产品,但相关业务可以分成不同的实体,在其他公司注册后转售。因此,投资者今后只能在p2p平台上购买p2p产品。
变革3:不要从事众筹、股票市场等业务,人们应该警惕财务管理
根据意见稿,p2p平台不得为证券市场投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近年来,一些p2p平台已经走上了“P2P+股权众筹”的发展道路,一些平台已经成为股票市场的融资中介。将来,这样的平台将被停止。
作为网上借贷的中介平台,如果p2p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众筹和股票市场,风险对市场和投资者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意见稿禁止p2p参与这些业务,意在维护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事实上,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股权众筹平台不得运营p2p。2015年,在监管部门严格调查场外配售的背景下,p2p股票配售业务被暂停。
未来,p2p平台必须与股权众筹、实物众筹和股市融资“隔离”。人们在进行p2p财务管理时应该警惕这样的平台。
变化4:线下业务将停止,投资者的随意性将减少
意见草案明确禁止p2p平台提供离线服务。第16条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验证、贷后跟踪、抵押和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及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规定中规定的一些必要的业务环节外,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场所开展业务。
网上贷款之家的创始人徐宏伟指出,这项规定旨在阻止声称p2p的线下财富管理公司。
记者梳理了过去涉及p2p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现一些自称p2p的犯罪公司已经广泛分布在线下营业网点,这些公司经常以p2p的名义非法集资。同时,在点对点借贷平台建立线下商店后,产品将被出售或进行宣传,很容易吸引一些“不合适的消费者”到风险较高的互联网金融。停止线下商店有利于保护这些随机投资者。
变更5: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投资者应积极运用风险判断
意见稿第30条和第31条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投资者应密切关注p2p平台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p2p平台运营状况、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和可能的风险结果、匹配和未到期融资项目相关信息等。
严伯开认为,网上贷款平台的信息披露长期以来一直令人困惑。监管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有助于投资者判断网上贷款平台的风险,也有助于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跟踪和监控,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变化6:平台不会“倒下”,投资者的资金将得到保护
意见稿第24条规定,同业拆借的信息中介机构在暂停或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贷款人和借款人公告。停业不影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p2p平台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破产而终止业务的,应当提前妥善处理已匹配和存在的贷款业务,清算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文还指出,当P2P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机构进行清算时,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贷款人和借款人,不属于清算财产。
石表示,该规定强调暂停或终止业务的平台应在清算过程中分别对待投资者和借款者的资金,以减少洗牌过程中恶性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王晓节)
标题:P2P将迎“蜕变” 百姓理财须关注六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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