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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之前,他被公司解雇了。孙先生诉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要求赔偿两个多月工资差额21万元。原来,月薪9700元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为97000元。

9700元月薪被写成97000元 遭辞退后要求公司赔21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工资书写是公司的一项文书错误,驳回了孙先生要求赔偿工资差额的请求。同时,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孙先生10,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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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在试用期被解雇时,这名员工要求支付差额工资

2015年7月6日,孙先生进入上海浦东新区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为97000元/月,入职后工资为97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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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公司两个多月后,公司向孙先生发出了《试用期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签发了《上海单位退休证明》。

几天后,孙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元,并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10万元。经裁定,公司向孙先生支付了近8000元的工资差额和1万多元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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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该公司称,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为97,000元/月,并且已经按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两个多月,这是一个笔误。孙先生从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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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认为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事实上,他毕业于一所技术学校,但他的简历是作为本科生填写的,而员工登记表是作为大专填写的。

同时,孙先生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已与他进行了沟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孙先生辩称,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两个多月的全额工资,他没有提交虚假学历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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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标准成为争议

鉴于双方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争议,法院认为,根据常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离职后工资,本案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工资为离职后工资的10倍,明显违背了社会普遍认知。同时,在公司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实际支付了孙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后,孙先生没有对公司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获得高薪的合理依据。因此,该公司97,000元/月文书错误的解释是合理的,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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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法院从公司提供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发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仅是单方表述,孙先生在“接收人”处签字仅表示他收到通知,因此法院确认公司单方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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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聘原因,一方面,孙先生是否故意隐瞒学历?经查,尽管孙先生不符合公司招聘广告中的学历要求,且注册前后学历背景不同,但他在加入公司时提交了真实的学历证明,公司也确认他了解孙先生的学历背景并决定聘用他,这表明他并非故意隐瞒其学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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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孙先生在试用期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提供了孙先生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证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该岗位的聘用条件有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及其他具体情况。因此,公司没有理由与孙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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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浦东法院裁定,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孙先生支付赔偿金10,230元,同时在试用期内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孙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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