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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系列“跑步事件”将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模式推到了风口浪尖。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系列“跑步事件”将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模式推到了风口浪尖。今年4月以来,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强,行业对金融反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教育的意义有了更深的认识。

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6月19日,第14届金融智库研讨会“促进金融创新和反欺诈,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认为,大多数“运行”平台都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外衣”下作弊,这些平台不能算作金融创新形式。同时,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应严格坚持底线思维,透明运作,信息对称,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鉴于金融创新的快速步伐,行业监管机构应更加重视反欺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会上,专家学者纷纷传言:(1)在当前形势下,应明确正常金融活动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界限,严格把集资活动作为金融活动来规范,可以借鉴许可证管理模式;(2)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升级现有监控信息系统,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掌握资本流动和账户变化信息的优势,有效借鉴央行反洗钱模式,建立中国非法金融活动举报监控中心。在账户交易中,有分散转账、集中转账、定期小额转账等。,涉嫌非法集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金融创新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失值得关注:许多平台披露的项目信息不充分、不及时,没有充分提示项目风险;大多数平台不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也不考虑投资者需要的某些风险承担和识别能力;对平台开展宣传推广活动缺乏限制;平台破产后,对未到期的投资者资金缺乏争议解决机制和保护机制。

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经验,通过完善平台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者风险预警责任、完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对平台广告和推广行为进行限制性规定、要求平台制定“生命周期前”处置方案、明确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减少欺诈、误导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位与会者指出,除了监管与行业自律协会之外,平台从业人员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最大限度地进行信息披露,这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标题: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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