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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闻网北京7月2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事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根本上遵守党章,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期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
通知说,《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弘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职能和组织力量,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贯彻党的决策,指导基层管理,引导群众
通知说,各级党委要增强“四种意识”,巩固“四种自信”,实现“两个维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问责,确保《条例》得到落实。 要认真掌握《条例》的解读和学习训练,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理解《条例》的精神,全面掌握《条例》的文案,切实加强贯彻《条例》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觉悟。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条例》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实务条例
(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重新管理党,全面严格控制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基层党组织政治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农村、机关、学校、科学研究院、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及其他基层机构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事业。
第三条在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必须按期举行改选。
需要延期或提前举行改选的,必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批准。 延长或提前期通常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础组织设立的委员会通常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分散在500人以上或者管辖党组织驻地的,可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看到被处分的党员,留党在看的时候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中止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选举要逐步发挥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选举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生成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自觉增强“四种意识”,巩固“四种自信”,实现“两个维持”,有遵守党章和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能力,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代表的名额通常为100名到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具体名额有利于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直接参与党员的理解和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大致明确,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管辖的党组织数量、党员数量和代表普遍大致明确。 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职工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公司、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公司、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属于其他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且党员人数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的代表名额。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的差额在应选人数的20%以上。
第十条代表产生的第一步是
(一)由党支部推荐提名。 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机构就代表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和上级党组织信息表现,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初步候选人。 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强审查,对代表候选人的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选举机关明确代表候选人的预备人选,向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础委员会报告审查。
(四)选举机构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明确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上次党的委员会成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的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必须命令原选举机关恢复选举的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命令原选举机关撤走。
代表资格审查组必须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通过审查的代表取得了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党的基础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德才兼备、德为第一,班子结构合理大体被提名。
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阶层的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可以结合现实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十三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在应选人数的20%以上。
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上次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告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酿造明确的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上次党委管辖的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告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委明确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人根据上届党委管辖的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告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同意后,敦促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小组)准备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在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发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告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发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酿造,提出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17条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比上届委员会应选人数多1~2人的差额提出,报告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内出现空缺,通常举行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复选。
如果判断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分配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举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参加者人数在出席会议的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会议比较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次委员会主办。 不设委员会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次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委或各代表团(集团)在代表中提名,经过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出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大会主席团提名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的党员大会,是由上次委员会推荐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的。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必须用适当的方法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实际业绩以及第一优缺点,对选举人的提问作出负责任的回答。 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和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立监票人,监督选举的全过程。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集团)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选出,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会议上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选出,在全体委员的表决中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的投票人。 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从事。
二十四条选举使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票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如果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本人可以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愿写。 没有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不能委托别人代理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不赞成的人可以选择别的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投票人、投票人应当核对并记录投票人数、投票数和回收投票数,由投票人签名,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选举回收的票数不超过票数,选举多于比较有效的票数,选举无效,必须重新选举。
各选票选择人数在规定的选择人数以下的是比较有效票,比规定的选择人数多的是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施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的,可以成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的,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选举权人数的半数的,开始当选。
赞成票获得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比应该选举的名额多的情况下,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的顺序,直到满足应该选举的名额为止。 在投票数相等而当选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该对投票数相等的被选举者再次进行投票,得到赞成票多的当选。
得到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比应该选举的名额少的情况下,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该选举的名额,即使半数以上的选举人同意,或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包括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其他他人。 预选赛时监票人上次向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公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报告批准
第三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指示,根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报告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党组织的批准。 召开党员大会,通常一个月前报告批准的党员代表大会的人通常在四个月前报告批准。
第三十三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预备人选通常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告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党组织的批准。
第三十四条选出的委员,向上级党组织提交备案的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告上级党组织的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委员会通过后,得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对选举工作的指导,多次先行教育,事先警告,预防,严格政治纪律,严格组织纪律,强化制度意识,严格执行制度权威,向党员和代表纠正民主权利
严禁全面严格执行党的责任,拉拢团结派、收集收藏票、漏风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民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选举工作风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包括在巡回巡逻监督工作复印件中。
第三十七条在选举中,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真调查,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给予纪律处分,对失业失去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选举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选举方法,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事业暂行条例》被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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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新时期基层党组织选举质量——中央组织部负责人问记者关于制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实务条例》
标题:“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从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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