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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迷一百多天后,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士、中医科护士长沈蓓未被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人社局表示,由于工作时间不适合就业岗位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沈蓓的状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 7月27日《工人日报》)

疫病对策护士沈蓓工伤认定困难境遇不是孤例。 今年3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医生刘文雄因一直处于高强度连续轴旋转的从业状态而在家中突然死亡,当地的社部门在规定的从业时间和地点死亡,决定不承认工伤,受到舆论的关注后,人社部门对此予以承认

现实中发生的工伤认定很难,劳动者越来越担心如何通过工伤认定来维持自己的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基准体系,工伤认定必须满足“在上班时间和就业岗位内,因就业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两个基本条件。 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和就业岗位上突然因病死亡的,工伤认定必须满足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即“48小时工伤”的认定条款。

事实上的要求是,法律必须对工伤认定设立严格的法定标准,防止工伤认定太草率,在更大范围内比较有效地保护大部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果,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的雇佣价格,也关系到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支付,一举一动全身,设定严格的法定条件无可厚非。

但是,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认定只能适用于机器。 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就业方法、就业时间和就业场所不断动态变化,特别是网上就业模式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以前流传下来的就业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墨守历来流传下来的劳动灾害认定标准,不仅会人为地加剧劳动灾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难,还会导致劳动灾害认定纠纷的频发,浪费宝贵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

面对日新月异已经变化的员工模式,人力资源部门无法固守工伤认定标准狭窄副本的含义,以“员工原因”为关键要素,执行员工原因的推断,大致正确认定工伤,使工伤员工的劳动权益成为法律比较有效

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机器适用工伤认定基准法条,肯定违反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立法的宗旨。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提出的司法解释中,扩大解释工伤认定的“就业时间”和“就业岗位”,确定规定“其他与履行就业职责相关,在就业时间及合理区域受到伤害”的是工伤。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门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伤认定的法律条件,确保与时俱进的工伤认定符合立法意图。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因事而制”。 以前流传下来的就业方法发生了深刻变化,离开固定就业场所的“就业岗位”在更多的现实语境下,工伤认定的标准应该与时俱进,而不是原地踏步。 除了人社部门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工伤认定标准的法条外,立法部门也必须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 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建设工伤认定争议和纠纷,使工伤职工权益保护与时代同步。 (万周)

标题:“工伤认定标准也应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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