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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副会长钟荣沙
信托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基础,资本和资产的安全是信托的基础和源泉。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对基金安全机制有很多提法,如“托管”、“存管”、“托管”等。就法律地位、绩效要求和实际操作而言,“托管”是投资者资本安全的最高标准。
“托管”是指海外资产托管制度的创新,具有“信托”和“托管”的双重含义。1998年,公共基金在中国首次被采用,200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明确规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应“共同履行受托责任”,这将在2015年新修订的版本中继续使用。在托管机制中,托管人不仅要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和独立的“托管”职责;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他们还应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审查基金净值和赎回价格,甚至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其他必要的“信托”职责。
虽然各种理财产品都有“托管”,但托管人在基金中只具有共同信托的法律地位,这关系到基金业的发展。在基金业建立之初,托管文化并未建立,基金是一种全新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品牌,需要建立更强有力的基金保障机制来管理远远大于注册资本的“基金”。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被引入作为托管人,“共同信托”的法律地位已经初步落地。
托管制度的安排有效保障了公募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在托管机制下,公共基金从最初不到100亿元增长到2016年11月的9.18万亿元。经过几轮牛市和熊市的转换,它总体上保持了相对稳定的运行,成为居民理财的重要工具之一。基金业的发展已经验证了托管机制的有效性,托管业务已经从单一的基金托管逐步渗透到各个资产管理领域。证券、信托和保险行业也借鉴了成功经验,将托管机制引入到资产管理产品的建立中。近年来,在一系列资产管理新政策的推动下,托管业务在资产类别、服务项目、交易工具、结算和估值模型等方面更加丰富。,行业的发展与时俱进。
在过去的18年中,托管主体日益多元化,托管业务的主体从单一银行扩展到经纪人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1998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诞生,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也在中国开始发展,这为基金业的起步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2013年底,中国证监会向证券公司发放了首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许可证,托管机构的种类从商业银行扩大到券商。截至目前,中国已有27家商业银行、14家经纪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各类托管机构42家。
居民金融需求的增强和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的蓬勃发展,促使托管业务向差异化和特色化方向发展。截至2016年11月13日,中国资产管理协会自律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50.23万亿元,其中81.7%为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参与机构众多,规模各异,投资策略丰富复杂,对基金运作的个性化要求较高,这为托管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基金都采用契约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三方合同,两个托管人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实现他们之间的制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股权基金,更多的是以合伙或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合伙企业或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并借鉴国外经验。此类基金财产的安全措施由基金或其管理人利用第三方机构实施,在法律关系、业务范围和托管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持有人的利益比泰山更重要,最大化持有人的利益是托管人和管理者的共同使命。预计基金托管人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独立审慎原则,不断提高托管技术水平,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和制衡,与基金行业共同维护行业公信力,规范行业发展,服务公众金融需求,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爱基、净值、信息)。(新疆编辑李)
标题:履行共同受托责任 护航基金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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