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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葛在4s店买车时,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的续租保证金。第二年,他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保险,4s店拒绝退款。日前,葛先生向芝罘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局投诉4s店,并成功取回押金。
2015年2月,葛在烟台的一家汽车4s店抵押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根据4s店的要求,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由葛先生在4s店投保新车保险和商业保险,并支付2000元续保保证金。
2016年2月,在第一年保险到期后,葛先生没有通过店内渠道续保,而是从他人处购买保险。购买保险后,葛先生到4s店要求退还续保押金,但被4s店拒绝。葛先生立即向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商场退还2000元续租保证金。
芝罘区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分别对葛先生和4s店进行了法医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在出售汽车的过程中,通过抵押购买汽车的顾客在头三年被迫在商店购买保险和商业保险。为了防止消费者在第一年后在4s店续保,他们还向购车者收取了2000元的续保押金,声称如果他们不在4s店续保就不会退还押金。市场监督局的执法人员打电话给店里的其他购车者,也证实了这一点。
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向4s店的负责人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称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不得制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并要求该店将续租保证金退还给葛先生。
该负责人最终表示愿意向葛先生道歉并退还其续保保证金,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申诉人葛先生接受了4s店的道歉。由于我出差,我的家人代表葛先生到公平贸易局接受4s店的道歉和退款。至此,葛先生的申诉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得到妥善解决。
据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上述投诉纠纷中的“续保保证金”是汽车销售者或担保公司专门为分期付款或贷款购车的客户设定的保证金,作为车主在贷款期间购买保险的保证金。在车主还清汽车贷款之前,必须在4s店购买汽车保险,经销商将在付清后退还押金。如果消费者在贷款期间没有在4s店购买汽车保险,4s店将不会退还押金。
从表面上看,如果葛先生没有按照《汽车销售合同》的约定在4s店购买保险,他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葛先生违反协议的情况下,4s店拒绝葛先生退还押金的要求似乎是合法的。但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虽然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葛先生在4s店购买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但该协议是应4s店的要求而签订的,是强制性的,并非消费者的真实想法。
4s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选择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方式,并决定是否购买任何种类的商品或接受任何服务。当消费者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他们有权进行比较、识别和选择。因此,葛先生有权要求4s店退还定金2000元。但4s店拒绝葛先生返还定金,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款“消费者要求修理、返工、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属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并承担法律责任。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指日可待。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读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维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芝罘区市场监督局也提醒商家,经营活动不应违反相关法律,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
标题:聚集3·15:车主没按约定续保 4S店扣留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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