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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未成年人色情新闻网站的销售和传播,需要完全和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另外,需要细化未成年人对“网上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用法律严厉处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分子
韩国的“n号室”的事情没有馀波了,但也有与儿童色情新闻相关的网站用类似邮购的方法迅速发展会员,吸引了数百万顾客的媒体。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3月28日表示,根据媒体的报道,相关执法机构将沿线追踪、扩大,打击传播淫秽色情新闻,特别是儿童色情新闻的不法分子。
最近,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对通过网络进行“网上侵害”和性侵犯未成年人的限制依然有很多漏洞,大量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难以事后救济、事前预防
阅读、持有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作品需要立法处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主任荤丽华说,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对象只有淫秽色情片制作者、销售者和传播者,没有直接比较持有、浏览和浏览淫秽色情新闻的网络注册客户。
目前,关于如何惩罚媒体暴露的类似行为,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网络、移动通信终端、语音情报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新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旨在获利
但是,这些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上侵害”。 实践中存在许多“网上侵权”和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未达到淫秽儿童罪的定罪标准,不能根据淫秽儿童罪进行处罚。
在未成年人的猥亵、色情相关犯罪中,入罪的有无被认定为必须区分营利和非营利目的,定罪标准高,要求制作、复印、出版、销售、传达的数量、点击次数、注册会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量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国际合作部主任牛帅帅介绍说,很多国家禁止携带传达者以外的儿童色情和录像。
关于儿童色情的消息是许多国家不可触及的基础,刑事处罚的力量远远重于成人色情、猥亵犯罪,儿童的性利益、性权益受到特别保护,“色情”的标准被认定为远低于成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以条文整体形式,认定儿童色情制品为对儿童的“性剥削”,我国于200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司法机关必须惩罚“网上性侵犯”未成年人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有一些关于网上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典型例子。 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10起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例子。 其中包括“用视频裸聊方法猥亵儿童事件”。 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11次指导性例子包括网络猥亵儿童事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乔○○用视频裸聊方法猥亵的儿童事件”中,被告乔○○为了满足其不良心理的需要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指导性事件中,骏某被告采用了假名,通过qq软件向亲友添加了13岁女孩的小羽(假名),要求裸照。 骆某还在网上公布了小羽裸照的威胁,要求与此见面在酒店开房,试图实施猥亵行为。 因为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去酒店的路上被捕了。
在所有案件中,法院都以淫秽儿童罪定罪被告人,典型的意义是,侵害者和受害者“不直接接触”,但侵害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使用诱导、欺诈手段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侵犯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为契机
许多学者呼吁与儿童色情新闻有关的网站是黑色产业链,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肿瘤”,早就应该被根除了。
有学者呼吁,在现实中,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狡猾和隐蔽性,如频繁交换网站、在海外设置服务器等,给司法打击带来了困难。 但是,儿童色情“暗网”无论是所谓的“会员制”,还是服务器在国外,都不能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它们侵犯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阅览、持有、传达这些淫秽复印件的犯罪行为在我国
伟丽华呼吁,当务之急是继续提高打击力,区别于普通搬运淫秽物品的犯罪,用司法力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性权益,形成任何犯罪者都不接触的高压线。
年3月,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与多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联合提出建议,从法律法规上完全提出了网络关于儿童色情新闻问题的禁止规定。
根据这项建议,目前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足。 网络色情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越来越被视为社会道德伦理问题,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法对未成年人持有、阅览以色情淫秽产品为主题材料的相关物品没有规定。
2019年10月下旬,要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分发、分发或持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作品。
网络产品和服务包括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消息,制作、复制、分发、发布该消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新闻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示。
荣丽华说,未成年人色情网站并不是第一次曝光,相关管理也不是一劳永逸,从未反复根除销售和传达未成年人色情新闻的网站,完全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不 应该以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理为契机,细化对未成年人的“网上侵害”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记者王亦君)
标题:“惩治“线上侵害”未成年人立法空白亟须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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