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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期间,云南省为发起为期三个月的年“全民反恐、共建平安”反恐主题推进季活动,全面战胜反恐人民战争,建设更有利的反恐反恐社会气氛,云南省公安厅以10件反恐典型例子为例 具体例子如下。
例1 :玉某等组织指导恐怖组织方案
年,几名暴徒在持刀车站砍杀群众,造成大量死伤,4名暴徒当场被射杀,帕某因被击伤被捕。 有关人员玉某等犯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依法被判处死刑,帕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指导恐怖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财产合并科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几罪和处罚的规定处罚。
例2 :熊某计划实施恐怖事件
年,读者杨某与网民熊某在网上讨论“圣战”和“炸弹制作”等涉恐复印件,被公安机关没收。 经过调查,在杨某的教唆和煽动下,熊某通过网络购买了容易爆炸的化学品,尝试了燃烧实验。 杨某因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被判处两年徒刑,熊某因涉嫌实施恐怖主义被判处两年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两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剥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者财产: (一)没收恐怖主义活动; (二)组织恐怖主义训练,积极参加恐怖主义训练的(三)为实施恐怖主义活动而联系国外恐怖主义活动组织或者人员的(四)为实施恐怖主义活动而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且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的沉重规定定罪。
马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年,马某因手机有大量暴力语音录像和其他宗教有害消息被公安机关没收,涉嫌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依法判处徒刑10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六规定:明知是恐怖主义、宣传极端主义的图书、音像资料或者其他物品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例4 :杨某支援恐怖事件
年,玉因涉嫌分裂国家而害怕犯罪逃往国外。 它通过微信与国内杨某联系,向杨某寻求资金援助,杨某通过微信向玉某汇款1000元。 因资助恐怖主义罪,杨某依法被判处两年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支持恐怖活动组织,支持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恐怖活动训练的,剥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罚款。
例5 :一家快递企业没有实施安全检查制度方案
2019年5月21日,一家快递企业因多次送货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而被当地邮局没收。 这家快递企业罚款100000元,快递企业负责人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空货物运输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机构未实施安全检查制度,未检查顾客身份的,或按规定运输、送达物品安全检查或
例6 :一家网吧违反实名制登记方案
年,某网吧因未实名登记的网民新闻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年,该网吧在未实名注册网民的新闻中再次被没收。 这家网吧罚款200000元,职工姚某罚款1000元,法人范某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网络、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检查顾客身份或者身份不明、拒绝确认身份的顾客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不予纠正 不改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例7 :一家酒店违反实名制登记方案
年,一家酒店因未按规定确认入住者身份的消息被公安局责令改正。 年,这家酒店因未按规定确认入住者身份的消息再次被扣押,因此该酒店被处以罚款10000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被处以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汽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况,主管部门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罚10万元以下
例8 :一家客运企业没有按规定执行实名制方案
2019年,某客运企业长途汽车司机违反实名规定让两名乘客在车站外上车,被交通运输管理局修改。 2019年,该巴士司机再次违反实名规定没收了站外乘客,该客运企业罚款100000元,客运企业负责人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汽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况,主管部门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罚10万元以下
例9 :一家旅游企业没有执行要点目标的反恐方案
年,某旅游企业所属景区因监视录像新闻的保留采用不符合要点目标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而被公安机关警告,责令改正。 年,公安机关审查时发现该企业没有按要求整改。 这家旅游企业被罚款10万元,两名相关负责人被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止恐怖主义的重点目标管理、运营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没有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新闻系统值班监督、新闻保留采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予以纠正 拒绝修改的,处以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1万以下罚款。
例10 :某汽车客运站没有执行要点目标的反恐方案
018年,一家汽车客运站因没有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而受到公安机关警告,被责令改正。 2019年,该汽车客运站因未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而再次被扣押。 这个客运站罚款100000元,安检通道负责人凤某罚款2000元,安检通道负责人张某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大型活动承包商和要点目标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大型活动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道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要点目标进入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安全 拒绝修改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总台中央视记者赵鹏)
标题:“云南省公安厅发布十起反恐怖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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