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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1)》(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正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以新冠确诊肺炎患者、新冠疑似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依法隔离人员或工人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支持。
最高法院的这一指导意见可以说非常及时。 在这次疫情期间,由于各种限制措施,劳动力流动受到了很多障碍。 各地也发生了员工不能按照公司的要求上班,结果被解雇的事情,让员工产生了忠告。
比如最近媒体说沈阳一家企业的刘先生出差回来后,需要与社区隔离14天,所以他向企业报告了,第二天企业要求刘先生在3天内出港。 因为需要隔离刘先生所以没能按时出港,所以后来企业通知被解雇了。 理由是缺勤三天。
粗暴对待工人权益的这些事情表明了一些公司法律意识的淡泊。 用同样的方法,法律上明显站不住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采取了预防、控制甲类传染病的隔离措施,或者劳动者因劳动者受伤而还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等,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工人不能通过故障排除、隔离、治疗等措施出港,则属于法律豁免的范畴。
迄今为止,人社部提出了疫情期间保护工人权益,公司不得因隔离等理由随便开除员工。 这次,最高法院再次通过了“指导意见”,指导了相关案件的审理。 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后盾,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在劳动争议中停止纠纷的功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劳动力市场失范,缓解疫情对就业市场的冲击。
为劳动者撑保护伞,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劳动者能坦率地拥有维权,这是司法机关的责任。 但是,侵犯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种工人权益的情况,不仅一点公司没有遵守法律的意识,很多公司也因为疫情下经营困难,不得不认识到裁员。
面对这样的现实,如果只是由人社会部门和司法机关向工人提供被动的法律保护,可能很难完全治本。 如果不能以疫情对策为借口辞退工人,一点的公司就会采取重新制作其他图案的方法,强制离开员工。 因此,除了法律保护之外,如何使经济社会政策完全相关,通过兼顾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可以进行标本和治疗。
对此,其实有多个解读的设想。 例如,对于有确诊、疑似、无症状感染者和被法律隔离人员的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考虑给公司一定的补助或其他优惠措施,弥补公司为了预防疫情而支付的雇佣价格。 这种经济激励的政策可以使一点经营都困难的公司不雪上加霜。
对因疫情防控而雇佣价格增加的公司进行追加补助,在法律上也完全可以应对。 因为员工不能正常工作进行治疗和隔离,不仅要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还要确保公共卫生的安全。 为此付出的相应代价,全部由公司承担的话,对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此,应该建立公平的责任分担机制,共同渡过难关。
总之,必须强调工人权益保护,正视公司后顾的忧虑。 法律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并行,可以公平处理疫情防控引起的劳动纠纷,更稳定就业市场。 (于平)
标题:“疫情期间保护劳动者权益要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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