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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闻网南昌4月24日电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生活的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公开了江西丰城电厂“1124”冷却塔工程平台坍塌特大事故相关的9起刑事案件,28名被告人
据法院审理,去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197.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指出崩溃事故是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设部门江西赞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三期)未经论证、判断大幅压缩合同工期,提出策划,工程总承包部门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监理部门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 河北亿能企业项目部经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上海斯耐迪企业项目监理部、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同意的《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制定比较拆除作业管理控制措施。 试验片的检查、拆卸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中,劳务工作队自行决定拆卸。 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拆除模板,筒壁混凝土和模板体系连续倒塌落下,落下物在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上附着电缆,平桥也整体倒塌,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法院审理,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终端站(以下简称电能质量监督终端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丰城市工业和新闻化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城市工信委员会) 有滥用职权等行为,国电丰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丰城建材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混凝土配合比,明确未严格添加混凝土配合比。 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二期)及江西鸿远实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江西鸿远实业企业)的部分员工贪污、受贿和国有企业、公司的
“1124”事故发生后,有些被告人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参加救援,大部分被告人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有自首情节,就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引起的危害结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企业、公司职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和处罚,判处徒刑18年,并处罚金220万元。 河北亿能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及该企业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魏县奉信劳务企业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 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电能质量监督总局监督处负责人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督局电力安全监督处副处长冯卫、丰城市工信委员会书记、主任涂爱平等9人分别玩忽职守罪 丰城鼎力建材企业犯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被判处罚款人民币20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玉兴和生产管理者朱海敏分别被判有期徒刑4年,罚款人民币6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款人民币60万元。 丰电二期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企业、公司职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和处罚,江西鸿远实业企业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桂小燕犯贪污罪,分别有期徒刑11年,罚款100万元和有期徒刑4年,罚款50万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个别罪名除了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外,被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 在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经逐一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的验证完毕,依法辩护意见被采用。
判决后,各案件的被告人认罪,表示悔恨。
法院对部分因疫情对策而无法去法庭现场的被告人采用远程录像法进行了判决。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事件的判决。
标题:“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大事故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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