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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在绵阳某企业工作4年后辞职,劳动合同关系于当月解除。杨先生两年未休年休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他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支付13,902.11元的年假,为期两年零21天,工资为其日工资收入的300%。
28日,记者了解到,经过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一审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案最终判决结果是员工本年度应当休年假,年假期间支付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公司被判支付杨13,902.11元。
2008年1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开始实施。从那以后,带薪休假有了法律依据。然而,一些调查显示,带薪休假制度的实际执行率只有50%左右,而公众愿意通过带薪休假旅行的比例已经上升到80%左右。如何实现带薪休假?
根据《条例》,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它还规定,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为雇员安排年假,经雇员本人同意,不得为雇员安排年假。单位按员工应休年假天数支付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不能享受年假的群体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以及数量和规模较大的农民工和临时工。但是这些人不能享受年假,也很难得到相应的补偿。事实上,带薪年假是由雇主主动安排的,这是雇主的强制性义务,而不是由雇员的申请发起的。单位不安排补休、不支付报酬是违法的。
标题:劳动者未休年假 需补发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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