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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上海快路集团的金融平台陆金金融银行被投资者封锁运营,许多投资者来到陆瑾金融银行要求付款。陆金金融银行派负责人到现场处理和组织沟通事宜。
快路集团转让夜香投资或触及法律红线
第一大股东股权变更后的第二天,上海沈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凯股份(002278,买))收到深交所的询证函。
7月27日,沈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2016年7月26日,沈凯收到股东上海夜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香投资)、上海快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路集团)和浙江龙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军资产)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通知函。
根据通知函,本次股权转让前,夜香投资直接持有的股份占沈凯总股本的13.07%,而快路集团通过夜香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3.07%的股份。
此次股权转让后,龙军资产现持有夜香投资100%的股权,并通过夜香投资间接持有沈凯公司47,577,4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7%。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16年7月26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这意味着快路集团已将夜香投资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龙军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转让涉及的金额没有在公告中反映出来。此外,该通知还表示,由于快路集团通过夜香投资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收购完成之日起未满12个月,股权转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由律师进行核实。
三生咨询资深行业研究员陈在接受《法制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3月份快路集团陷入赎回危机后,其控股子公司投资所持股份一度被投资者视为解决快路赎回危机的重要支撑。
救赎危机
据深圳中维智研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张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赎回危机之前,快路集团的业务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和影视投资。
此外,快路集团曾宣布,截至2015年8月底,快路集团总资产为81.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2.7亿元。2015年1月至8月,经营总收入51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154万元。
然而,在过去的几个月里,这家美丽的公司已经完全陷入了舆论的风暴之中。
“此次赎回危机是由于快鹿集团对电影《叶问3》实施金融证券操作,将电影产品包装成金融证券产品,并签订相关的赌博协议和保证协议,以实现收入最大化。”张对说道。
张表示,快路集团对电影《叶问3》的运营失败导致集团资金链断裂,促使相关投资者为电影《叶问3》相关金融产品买单,产生了后续连锁效应。
法治周末记者搜索了一个名为“快路集团维权集团”的qq群。据发现,该集团有近180名激进投资者。投资者李辉(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今年1月,他在九九金夫购买了一款价值30万元的理财产品,4月到期的理财产品尚未支付。
今年4月6日,快路集团宣布与原战略合作企业陆瑾金融银行、天材财富等进行了全资并购重组。
随后,快路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徐琪表示:“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50亿元资产将尽快确定进行第一批处置。”
两个月后,陆金金融银行表示将从2016年6月8日起正式开始特殊客户的赎回工作,以有效保护老、弱、病、残和有特殊紧急需求客户的切身利益,并成立了特殊赎回团队。
近日,快路集团表示将拿出200亿元人民币的资产包,并要求第三方平台背书保证所有投资者的本金。其中,80亿元人民币将进行重组,资产组合将在最短时间内转换成现金,供投资者支付。
合法红线
这一次,快路集团转移夜香投资的行为被业内许多人视为更好地完成支付的一种方式。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厚忠向《法制周末》记者表示,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一种优质资产,双方都可以理解。积极的理解是,它可以通过出售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来筹集赎回所需的资金。相反的理解是,它通过转让建立了一个防火墙,并通过持有股份来避免资产风险。这两种可能性都有,我们需要先看看未来的表现,然后才能进一步推断。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询证函中,深交所要求沈凯说明,在完成夜香投资股权收购后的12个月内,快路集团转让夜香投资100%股权是否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根据公开信息,夜香投资持有的4757.75万股沈凯股份中,有2937.7万股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价格为13.5元/股。其余18,200,400股来自二级市场的增持,增持平均约为10.52元/股;这两个项目的总成本为5.88亿元,持有成本约为12.36元/股。
与此同时,夜香投资于2015年9月8日从沈凯股份的原实际控制人手中获得股份,并于9月14日至9月17日上市增持,不到一年前。
《证券法》第98条规定:“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和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夜香投资是快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一种协同行动关系,而快路集团也属于收购方。他们通过转让夜香投资的全部股份,在12个月内间接减持了上市公司的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98条的规定,应根据《证券法》第204条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20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上海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宜欣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他对快路集团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感到非常困惑。因为如果根据公告,快路集团最终实施了转让行为,那么快路集团就涉嫌违反证券法第98条。
标题:快鹿深陷兑付危机 业内称转让业祥投资或触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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