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47字,读完约3分钟
据新华社报道,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明显复苏,全国范围内与房屋销售纠纷相关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房主想因为房价上涨而提高价格,否则他不会转让房子。哈尔滨市民张女仕几天前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最后,由于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提供了她积极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仲裁庭最终裁定业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房屋的主要涨价款没有收回,这意味着合同将被取消
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案件部主任关可欣介绍,2015年10月,哈尔滨市公民张女士看中了徐先生出售的房子。看房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总房款为人民币63万元。由于张女士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同意张女士提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补足剩余房款。徐配合张女士办理了调动手续。
然而,没过多久,双方就签订了合同,这一地段的房价上涨了。徐先生觉得房价太低,所以找张女士要求她支付5万元购房款,否则就不卖。
张女士说,应该按照合同,她不同意提高价格。从那以后,张女士担心她拿不到房子,所以她很快提高了房款。12月初,张女士打电话给徐先生,说她会支付房款,但徐先生一直避免露面。自12月29日起,张女士无法与徐先生完全联系。
一周后,张女士接到徐先生的电话,称由于张女士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现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要求张女士预留银行卡号码,并将首付款20万元退还给张女士。
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张女士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许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
买方提供的积极付款证据得到了仲裁的支持
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以证明双方同意63万元的房价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他还提供了徐先生发来的短信和全部回忆,证明他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直主动要求购房款,徐先生一直在推诿,没有违约。面对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徐先生予以承认,但认为房价上涨的情况是情况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应当终止合同。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表明了双方的真实意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由于找不到徐先生,她无法支付房款。因此,张女士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后,仲裁庭裁定,徐先生在收到张女士剩余购房款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积极配合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应该在合同中明确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兼律师杨健表示,二手房纠纷高发基本上发生在房地产调控政策发生变化,进而影响交易价格,以及二手房交易市场卖方违约的时候。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在违约的情况下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履行的比较和证据的支持。作为买方,一旦卖方违约,就有必要综合考虑卖方违约的不同阶段。
此外,购房者不应相信房地产开发商(包括二手房卖家)宣传材料上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对于口头承诺和重要内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标题:卖方跳价悔约 买房者如何维权
地址:http://www.chengxinlibo.com/csxw/8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