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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受托人恶意刷卡赚取佣金,但证据不足的主张被驳回

张委托同事徐代为操作财务账户。结果,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从5万元损失了152元。张怀疑徐为获取佣金而不顾后果地操作恶意票据,并起诉徐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张的主张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主张。

委托理财不足月 5万亏至152元

原告:开户后不到一个月,几乎是亏损

张声称自己可以代理开户,因为他认为徐有五年丰富的金融投资交易经验,且成功率高,并谎称自己获得了A贵金属公司的知识产权分支机构。同时,他承诺如果他在那里开了一个账户,除了该账户的正常利润之外,他还可以获得高额回扣(交易费退款)。2014年12月8日,张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徐开立B贵金属黄金交易账户,并以每月2点的利率借入5万元存入交易账户。但在开户后的第二天,徐看错了市场,张损失了2万元的交易资金。张便要求许停止操作。虽然许答应停止交易,但他当晚继续交易。结果,张的账户只损失了大约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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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疑徐恶意刷卡为自己创造更多佣金,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张投资5万元仅亏损152元,徐从张账户交易所得佣金中获得2万元佣金。张状告徐,要求责令其偿还本金5万元,4个月利息损失5000元,交通费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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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每次你操作的时候原告都在那里。

徐认为,他从来没有在张面前吹嘘自己有丰富的金融投资交易经验,有很高的中标率,他也没有承诺张可以得到很高的回扣,他也没有得到2万元的佣金。由于张不熟悉操作流程,他协助进行程序性操作,包括开立张的交易账户,以及张每次在交易账户买卖金融产品的指令,他只根据指令操作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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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张表示,12月9日晚发生损失后,他立即要求徐停止操作,当时账户中还有3,674美元(约合人民币28,657元)。徐对此予以否认,称由于张也知道账号和密码,如果他不允许操作,他可以更改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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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受托人没有明显的过错

经审理,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被告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并汇出5万元资金授权被告代为交易。双方委托的财务管理合同关系应被认定为有效。原告称在2014年12月9日晚账户发生损失后要求被告停止操作,但被告拒绝承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拒绝受理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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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的委托,被告在原告贵金属交易账户的黄金交易操作中,基于商业判断做出了正常的操作行为。即使存在判断错误,只要受托人的义务得到履行并且没有明显的过错,他就不应该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原审被告称,被告行为鲁莽、恶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有其他明显过错,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标题:委托理财不足月 5万亏至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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