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547字,读完约6分钟

客户多次在不同的网站购买同样的产品,通过提供检查机构的检查报告,向商家索赔购买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假”维权还是“假”利益?

随着法律保护顾客权益的力量增大,在社会上,他们不单纯为了满足生活费的诉求而购买商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大规模购买缺陷商品,利用商家的漏洞,维持自己权益的旗帜 有些人把商家告上法庭,利用诉讼权利,上演维权和恶意索赔的代码。 最近,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向苏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重新判决,取消了原审判深圳某医药有限企业支付10倍赔偿金221260元的复印件。

不服判决的卖方

“被申请人反复购买涉案产品用于多次起诉获利……”年10月,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收到深圳某医药有限企业寄来的监督申请书,该企业监督张家港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依法承担其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生效审判监督通常是客户,但很少见到销售商申请监督。 受理涉案企业监督申请后,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立即查阅申请资料,查阅法院的审判卷子,仔细整理案件。

元、年末,被申请人许小军(原审原告)分5次在天猫商城深圳某医药有限企业(原审被告)经营的旗舰店购买了37箱“2h2d黑马卡·秘鲁马卡精片”,共计消费了22126元。 后许小军认为该产品违反原料“l-精氨酸”添加,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让被告深圳某医药有限企业返还货款22126元,10倍赔偿金221260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l-精氨酸”是允许采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不能采用为食品原料,必须配置成香精后用于食品生产,食品中的用量必须在250mg/kg以下。 根据许小军向法院提供的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企业出具的检查报告,涉案产品中含有360毫克/公斤的“l-精氨酸”。 由此,张家港市法院认为,深圳某医药有限企业作为食品销售者,不能对食品中“l-精氨酸”的含量履行慎重的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客户要求返还货款,

食品医药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公司利益。 本案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繁杂,在整理案件和与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反复分解论证,检察官发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货款的10倍赔偿金是惩罚性赔偿,对销售者实行过失责任。 也就是说,前提是顾客主张向销售者赔偿10倍。 也就是说,销售者即使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的标准也进行销售,主观上是故意知道的,有明显的过失。

那么,在本案中,销售者深圳某医药有限企业履行了慎重的审查义务吗? 你知道销售时“2h2d黑色马卡秘鲁云母碎片”没有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吗? 检察官认为这是认定该企业是否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并立即与申请人深圳的某医药有限企业取得了联系。

经过反复的信息表达,深圳某医药有限企业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出具的食品检查合格卫生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说明作为销售者履行了必要的检查义务。

问题是,你能说明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出具的资料履行了审查义务吗? 检察官阅读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证据,对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分解:作为国家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卫生证书具有较高的权威和 据此,申请人已经履行了通常销售者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中被证明不存在“知道”的主观故意,适用本条的规定

有很多疑问的客户

深圳某医药有限企业自证合法,对许小军的诉讼动机提出了疑问。 “这个许小军除了在我们企业购买外,还在其他企业购买这个产品,反复诉讼,他想用这种做法获利! 他起诉用的检查报告也有问题! ”。深圳一家医药有限企业的负责人对检察官说,并拿出了相关证据。

很明显,事件双方引起争论的基础是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那么,作为第一个辅助参考,徐小军向法院提供的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企业出具的检查报告的可信度特别重要。 检察官立即与食品检查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联系信息表达,了解食品检查需要规范的检查资质。

经上海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调查验证,证明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企业不具备食品检查资格,出具的涉案检查报告中没有检查检查机构资格认定标志cma章,不具有社会公平性。 因此,涉案检查报告的结论确实不可靠,这进一步证明徐小军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投诉很难得到支持。

申请人许小军,普通农民,他真的是单纯的受害者和维权者吗? 经过相关案件的咨询,检察官发现许小军多次从京东、天猫等不同EC平台购买同样的涉案产品,分别提起诉讼,通过提供不合格检查机构的检查报告进行说明,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认真审查和详细分析论证,张家港市检察院于年12月依法向苏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修改判决,最近在原审判决中取得了10倍赔偿金221260元支付的相关复印件

抵抗假的“维权者”

客人和商家之间发生了纠纷,人们因为客人处于不利地位,设定了默认角度,这也给了一个乘坐稍微用心的人的机会,于是有些“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因此恶意索赔,不要敲诈。

因此,在国家一级,年颁布的《顾客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第2条规定:“顾客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采用商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采用或服务商品的,本条例不适用”。

区别普通费用行为和职业索赔是因为考虑到两者的性质有根本区别。 如果继续承认知道假买假的职业假,这个灰色产业就会越来越大,只会扰乱市场秩序。 所以,从这个立场来看,职业假人也同样需要被打假,不能让他们打着市场净化的旗号个人受益,需要对“假打”和敲诈勒索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

职业假人的出现,本质上是假卖假乱像太多,难以正常使用维权等因素的产物。 为了抑制职业假人的“假打”,检察官提出以下建议:一方面,提高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真正实行惩罚性赔偿,提高商家假销售假的违法价格。 另一方面,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后,为了让顾客更方便维权,必须健全投诉通报机制。 (记者陈迪王永虎)

(文中人物都是假名)

标题:“是“打假”维权,还是“假打”牟利?”

地址:http://www.chengxinlibo.com/csxw/25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