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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确定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细则。 《监督管理方法》作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为政策落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规范中促进领域高速发展,推进海南国际旅游费用中心的建设。

到目前为止的6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将离岛免税购物限额放宽到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的种类。

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限额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离岛免税商品品种从38种增加到45种,单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被取消。 公告还将加强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确定参与倒卖走私的个人公司离岛免税店承担的法律责任。

海关这次发布的《监管方法》对免税商品的销售、免税商品的脱离、违反规定所伴随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确定规定。 其中,在免税品销售监督管理中,“监督管理方法”指出,离岛免税店必须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金额等严格销售免税品。 超过年度免税购物限额、限量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入境物品进口税。 在海关计算征税时,旅客超过年免税购物限额或超过限制购买的商品,适用与孤岛免税店商品零售价格相应的税率。

关于提高免税品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法》规定,离岛免税店必须根据海关监督管理的要求对离岛旅客应该提取的免税品进行密封,提前运输到提货所。 孤岛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后,变更航班(列车、航空航班),变更的航班(列车、航空航班)时间在原离岛日起30天以内的,免税店可以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 超过期限的,免税店必须办理退货手续。 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店必须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 为了退货需要退税的情况下,自缴纳税金之日起1年内,孤岛旅客或孤岛免税店向海关申请,海关批准后,填写退税证明书,提交给原来的纳税人,向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在法律责任方面,《监督管理方法》确定孤岛免税店向规定范围外的对象销售免税品,在海关未批准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等5种情况之一的情况下,海关可以下令纠正,给予警告。 一个公历年度被海关警告三次以上的,海关可以暂停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取消离岛免税店的登记。 另外,孤岛免税店必须根据进口货物增加相应的税金。

另外,《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离岛旅客的购物行为,离岛旅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自海关作出解决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另外,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包含在相关信用记录中: (一)以利益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商品,或者在国内市场重新销售购买的免税商品的。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商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或者旅行证件、采用不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或者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孤岛消息的(三)违反其他海关规定的。 (记者王文博)

标题:“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细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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