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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发表了“正当防卫”认定新,就正当防卫的原因、时期、对象条件等提出了10条规则
住宅非法入侵的,可以进行防卫
昨天,最高法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7个典型例子。 《指导意见》为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原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10条规则,其中提出“可以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对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等非法侵害,实行防卫”。 要求确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只有面对生命危险才能正当防卫吗? 防卫时侵犯者死亡该怎么办? 对一群非法入侵者只能对第一侵犯者实施防卫吗? 正当防卫的“不受束缚”会被滥用吗? 对于这些问题,《指导意见》逐一解答。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但在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依然保守。 法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到目前为止也被称为“沉睡的条款”。
近年来,“于欢事件”、“昆山龙哥事件”、“福州赵宇事件”、“粉丝源反杀事件”等正当防卫事件备受关注。 随着这些事件的出现,正当防卫制度也逐渐活跃起来。
最高法研究室的姜启波主任比较了现在司法实践适用于正当防卫的“畏惧之念”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地“束缚”,鼓励义勇,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束缚”是法律
焦点1
那些行为是非法入侵吗?
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财产、非法入侵住宅等
正当防卫的原因是非法侵害,什么是非法侵害?
《指导意见》第五条详细规定非法侵害:非法侵害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和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包括比较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在内的本人非法入侵,以及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比较他人的非法入侵。 对非法限制他所有的人身自由,非法入侵别人家等非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拉动正在进行的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碍安全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进行防卫。 成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他未成年人的非法入侵,必须制止、阻止的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焦点2
如何定义非法入侵是“正在进行”?
根据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依法进行合理的评价,不得严格要求防卫者
正当防卫必须比较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即非法侵害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
关于时间条件的评价,《指导意见》第6条强调,关于非法侵害是已经开始还是结束,立足于防卫者在防卫时所处的状况,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依法进行合理的评价,不要苛待防卫者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在事件中必须使防卫人成为普通人,强人很难。 在实践中,个别事件的解决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识有很大偏差,由于事件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了事后评价,因此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非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状况和紧张心理。 这将导致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格,脱离实际。
姜启波解释说,必须回到防卫人所在的具体情况,思考“通常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必须反复进行综合评价。 大体上,对防卫人不能严厉,对强人不能困难,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焦点3
发生争执反击的是“正当防卫”吗?
为了防止先下手的手段明显过激,或者即使对方努力也不继续侵犯,反击的一方通常应该认定为防卫行为
现实中,防卫行为和吵架在外观上有相似性,因此“指导意见”是事件的原因、冲突升级是否有过失、是否采用凶器、是否使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吸引他人参加吵架等客观信息
如果因为小事发生争执,双方都忍不住引起争吵,对有过失的一方先动手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即使对方努力不冲突也继续侵害的话,反击一方的行为通常是防卫行为
双方因小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实施非法侵害,包括对方反击,使用工具反击的情况,通常必须认定为防卫行为。 行为者只是事先做好防卫准备,不能影响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焦点4
防卫只能和直接侵犯者对比吗?
防卫对象包括现场组织者和教唆者等共同实施非法入侵的人
对于一群非法入侵者,是否实施共同侵害,作为防卫者,仅对第一侵害者进行反击,迄今为止,有争议。
姜启波说,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与非法入侵者进行比较。 但是,不能狭隘地理解非法入侵者是直接实施非法入侵的人,也包括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非法入侵的人。
非法入侵者未成年人怎么办? 《指导意见》规定,在知道侵害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情况下,必须尽量采用其他方法防止或阻止侵害。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防止、阻止非法侵害,如果非法侵害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可以反击。
焦点5
防卫时侵犯者死亡该怎么办?
可以对严重的暴力行为实施特殊的防卫,侵害者的死亡不受惩罚
对于杀人、强奸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刑法中有特殊防卫的规定。 至今检察机关处理的昆山“龙哥”事件、河北省湿源反杀事件等都依法适用特殊防卫解决。
这次的“指导意见”对如何正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关于“凶行”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指导意见》强调了两个评价要素:一是采用致命凶器二是对他所有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和紧迫的危险。
关于“杀人、强盗、强奸、绑架”,不是指具体的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 《指导意见》在实施非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强盗、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例如用暴力手段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用绑架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况下,实行特殊防卫
实施特殊防卫,造成非法入侵者死伤的,不是防卫过度,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说,考虑到这些犯罪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考虑到受害者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难以识别受害者的目的和侵害程度,难以掌握执行防卫行为的强度。 规定太严格,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焦点6
如何认定防卫是否“过剩”?
立足于防卫者防卫时的状况,结合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进行评价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度只不过突破了“比必要更显着,造成重大损害”的界限条件。 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指导意见》认定防卫适当,具备“显着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确定了不可或缺。
评价“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指出“指导意见”必须立足于防卫人防卫时的状况,结合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进行评价。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给非法入侵者带来重伤、死亡。 发生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是重大损害。
在最高法的解释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合了非法入侵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的结果等情况,考虑双方力量的应对,立足于防卫者防卫时的状况, 在评估非法入侵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带来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焦点7
正当防卫的“不受束缚”会被滥用吗?
“解放”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防止从一个极端向另一个极端转移
正当防卫“不受束缚”,鼓励正当防卫会增强,导致防卫权的滥用吗?
《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必须强调防止滥用权利,坚决防止以防卫为名义进行非法入侵的实质违法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合适。
《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防止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明显轻微的非法侵害,行为人可以认识的情况下,以直接导致重伤或死亡的充分方法制止的,不认定为防卫行为。
非法侵害是由行为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即使行为人不被其他手段侵害,如果可以故意以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反击,也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姜启波说,与当前司法实践适用于正当防卫的“害怕”现状相比,鼓励正当防卫适当“束缚”,看义勇,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不受束缚”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必须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将防卫过认定为正当防卫,观察并强调没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例1
义勇为受重伤的检察机关认定了正当防卫
在昨天发表的7个典型例子中,备受瞩目的“福州赵宇案”入选了。
年12月26日下午11点左右,李某与此前认识的女青年邹某喝酒后,一起到达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邹某的临时住处,两人在室内吵架,之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 李某强行踢门,谩骂邹某,被邻居看到。
呆在楼上的赵宇闻音下楼一看,李某看见邹某被按在墙上,打了那个头,马上制止,从后面拉李某,李某倒下了。
李某站起来后,试图殴打赵宇,威胁说“我要杀了你们”。 赵宇马上把李某打倒在地,朝李某的腹部踩去,又拿着长椅想杀李某,被邹某拦住,后赵宇离开了现场。 经鉴定,李某腹部横行结肠破裂,受伤情况属于重伤二级。 邹某面部挫伤,受伤程度为轻伤。
公安机关以赵宇故意伤害罪立案搜查,搜查结束后,赵宇以过失致伤罪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决定对赵宇相对不起诉。 福州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赵宇是正当防卫,依法命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做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说法】
为什么要认定为正当防卫?
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显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最高法表示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合考虑非法入侵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结果等情况,考虑双方力量的应对,立足于防卫者防卫时的状况 在评估非法入侵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带来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必须对防卫者采取几乎相当于非法入侵的反击方法和强度,不要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和非法入侵行为的方法是对等的,强度是准确的。 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但不明确,不能认为是防卫过度”。 最高法称。
这件事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结果,但从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况来看,不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赵宇在阻止、拉李某的过程中,李某倒下,李某站起来后,试图殴打赵宇,用言语威胁时,赵宇立即把李某打倒在地,踏入李某的腹部,李某横行结肠破裂,属于重伤二级。 从行为手段来看,双方都是徒手空拳,赵宇的拉伸行为与李某的非法侵害行为几乎等同。
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赵宇阻止李某非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自然发生,是当时场面上的本能反应。 李先生倒下后,也不是完全被制服,发生后也有可能继续非法入侵。 这时,赵宇朝李某的腹部脚踏实地,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非法侵害,没有愤怒报复等个人目的,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例2
挨耳光子砍别人的头不是正当防卫
昨天公布的七个典型例子包括一起滥用防卫权的事件。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了四个孩子。 年10月1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刘金胜和黄某甲因家庭、感情问题吵架,刘金胜听黄某甲的。 黄某甲来到哥哥黄某乙的水果店,通知黄某乙被刘金胜听了,让黄某乙介入了与刘金胜的分手、孩子的养育方法等问题。
黄某乙叫了在水果店聊天的受害者李某、毛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约定那天晚上10点来刘金胜的租房。 黄某乙质问刘金胜,双方吵架。 黄某乙、李某分别听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 刘金胜马上从被子下面拿出菜刀砍下黄某乙的头部,黄某乙逃离了现场。 李某见状想逃跑,刘金胜抓住了李某,拿着菜刀在李某头上砍了三刀。
经鉴定,黄某乙受伤情况属于轻伤一级,李某受伤情况属于轻伤二级。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加暴力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必须结合具体事件进行评价。 黄某乙、李某倾听被告人刘金胜,似乎属于通常吵架中发生的轻微暴力。 这种情况下,刘金胜不得直接拿着菜刀砍别人的头,认定为防卫行为。 因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胜一年徒刑。 这个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说法】
为什么不承认正当防卫?
双耳光是通常吵架中的轻微暴力,不同于有目的的攻击性不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对非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
“在司法适用中,不仅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还必须把握边界,防止防卫权的滥用。 特别是要实施对轻微不法侵害造成死伤者的反击行为,必须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正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通常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法显示。
在本案中,黄某乙、李某打刘金胜耳光的行为是通常吵架中发生的轻微暴力,与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行为不同。 因此,刘金胜由于家庭婚姻感情问题的矛盾加剧,被打了两只耳朵直接拿着菜刀砍别人的头,受轻伤的行为是没有防卫意图,泄怒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记者王俊
标题:“住宅遭非法入侵可以实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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