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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网络交易即将迎来强烈的监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注册市场主体、限制EC平台“二选一”、小微电商店主准入门槛更高,注册后纳税问题公众 本报今天发表了专题报道,解读了意见征稿的焦点问题,敬请关注。
●电子商务法制定后,有些规定是抽象的,因此需要主管部门制定和执行部门规章。 另外,近年来,在网络交易中,网络转播等新情况的新问题出现了很多,但《网络交易管理方法》的相关条款已经过时,需要用制作的方法处理实践中的新问题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新的快速发展理念,其目的是构建包括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普惠的网络市场生态环境
●平台、商家和客户之间有新闻的不对称和特征地位。 商家对平台不利,但对顾客个人来说处于新闻的特征地位,监督管理力的介入促进各方面权利义务的平衡
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结束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开意见征集。
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介绍,征求意见稿是在制定《网络交易管理方法》的基础上起草的,目的是贯彻执行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新的快速发展理念,有助于尊重和保护顾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
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的原稿的一些条款还完全在空之间。
依法处理新情况的新问题。
建立客观公正的商业环境
“双11销售节”之际,网购又成为了热门话题。
关于网购,去年5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规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年1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年3月15日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发表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了社会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隔一年半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传达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对《法治日报》记者说,电子商务法制定后,有些规定比较抽象,因此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和执行部门规则。
朱威说,近年来,网络交易中出现了网络直播等新情况的新问题,但《网络交易管理方法》的相关条款已经过时,需要用编辑方法处理实践中的新问题。
朱威表示,2019年4月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而搁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电子商务活动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大快速发展和大繁荣。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合迄今为止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可以体现相关部门重视公平、法治、诚实、安全的理念。
刘俊海认为,征求意见稿旨在体现新的快速发展理念,构建包括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普惠的网络市场生态环境。
强制注册市场主体
加强监督管理平衡各方面的好处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不得从事无证无证经营。 可以免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以外的网络交易运营商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
刘俊海表示,网络交易运营商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是比较重要的制度,严格限定了豁免登记范围。
“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登记几乎反复商事主体的平等性。 民法第四条规定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这当然也适用于线下实体店和线上电子商的平等。 ”。 刘俊海表示,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客户和电商发生争议想要获得维权的情况下,由于电商没有经营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时会调查取证困难的情况,不致力于保护客户的权益。
与此相关,意见听取稿中写道:“允许网络交易经营者申请注册为个体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注册为经营场所。 要在两个以上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在登记机构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网络经营场所。 将常住地登记为住所,允许有个人住所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其登记机关。 ’”
刘俊海认为这项规定有助于尊重和保护顾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特别是有助于提高电子商务的透明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法样本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加强监督管理的构想,也应对了顾客对新闻保护的诉求。
滕祥志解释说,平台、商家和顾客之间存在新闻不对称和特征地位。 商家对平台不利,但对顾客个人来说处于新闻的特征地位,监督管理力的介入促进各方面权利义务的平衡。
朱威说,征求意见稿有点“敏感”,处理了公众关心的问题。
朱威比如说,“二选一”(也就是说,有些EC平台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打击同行竞争对手,只能向合作商上传一个互联网销售平台,只能上传同行竞争对手平台。
“比如我们特别关心的网络直播问题,征求意见的原稿的规定基本上弥补了电子商务法的缺点。 电子商务法实际上没有明确什么是网络转播,征求意见明确了网络转播的交易主体等相关情况。 ”朱威说,关于虚假流量、网络广告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原稿全部应对,与相关法规有着适当的关联。
朱威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在保护客户权益方面有一定的意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据此容易监督管理网络领域,便于一线监督管理员工的操作实施。
公示消息成了一把双刃剑
零星的制度引起了争论
但是回答者建议征求意见的原稿保护了顾客的权益,引起了一点问题。
问题之一是公布投诉消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发出的通知或平台内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3条提交的声明后的24小时365天内, 在收到知识产权人投诉或起诉的通知后的24小时365天内,在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的主页的显著位置继续公布投诉或起诉的基本消息。 ”。
朱威表示,如果申诉人的投诉情况属实,有利于保护客户权益、保护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没有考虑“恶意投诉”的可能性。 没有经过司法认定和平台认定,只要有投诉就进行标记,不仅不利于经营,还会导致经营者“社会死亡”。
朱威认为事后公示及信用联合惩戒机构完全可以进行违法研究和违法公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进行事前公示。
另一个问题是理发的小额交易。
在征集意见稿中,电子商务法第10条所说的“理发微型交易”,是指网络交易运营商的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不超过年交易额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市民营企业的就业者的年平均工资。 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多个网店的情况下,合并计算各网店的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
滕祥志认为“理发微型”这个概念用语出现在法律层面,要解释它,法律本身应该解释,或者至少由行政法规解释,而不是由部门规章解释。 现行方法对“理发微型”的定义容易引起税收征收管理的难题和矛盾,也不利于补助纯粹家庭用、收入少的一类弱势群体,增加了税法的遵守负担。
朱棣则直接建议删除“理发小额”相关规定。 因为“理发小额”主体登记的监督管理构想脱离了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现状,也不符合现实的网络经济形态。
“首先,社会交流电商、微商等没有纳入监督管理系统,网上经营将变得不公平。 ”朱威说:“其次,以流量为中心的电子商务模式与以往不同,同样的销售行为往往无法通过多渠道、多代理共同完成、评价或增加金额。 再次,直播等带商品的模式是推进社会交流、表演、电子商务化的过程,不能用数量标准来评价。 最后,平台不能计算其他平台的交易额、次数。 ”。
朱威表示,征求意见稿“理发微型交易”的规定不仅与电子商务法和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发生冲突,还与党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发生冲突。 强制“零星”登记制度,影响最大的是以此为生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将增加经营价格,减少就业机会。 (见习记者刘紫薇记者陈磊)
标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出新规加强互联网交易监督管理 依法保障互联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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