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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闻网北京7月1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表了《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妥善解决了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第一个不同规定的联系问题。
本司法解释规定中,民法总则实施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就两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诉讼时效期限不到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1年,当事人适用民法总则主张3年诉讼时效期限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和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1年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当事人适用民法总则主张3年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总则施行日期时效中止的原因没有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最高法庭负责人说,诉讼时效制度是民间商法中的基本制度。 民法总则中编纂和完善民法通则的规定。 由于两法的规定有差异,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有很大的争论,有必要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并且这种司法解释从司法角度促进诚实的社会建设,维持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防止义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避废债务。
标题:“最高法司法解释确定民法总则关联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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