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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版在共同黄金圈子里很受欢迎。据网站介绍,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注册管理的指导意见》,共23条,对同业拆借新老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公示、法定代表人承诺、备案内容、icp许可、银行存管、截止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以下分析要点不能作为网上贷款机构整改和贷款人决策的依据。
1.该文件没有脱离圈子,主要依据是《暂行办法》第二章
《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备案管理”,规定新建立的p2p平台应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注册并不构成对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管理能力、合规程度和信用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取得备案登记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
因此,登记备案的准则是执行上级法律,属于具体操作规范。其法律层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较低的效力水平。
2.从抽象的规定到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实践者都有好处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起诉。但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企业或人员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情请直接参照本院行政法院的处理程序。也就是说,根据这一准则,如果一个合格的p2p公司在电信部门申请icp许可而被拒绝,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查该局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至于应该备案的企业,我们认为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进行起诉。
行政诉讼被赋予被监督方,它能够正常反映不同观点的路径,有助于缓解冲突、化解危机。
3.在旧的p2p备案之前,业务范围应该进行修改
根据本指引第十条的规定,已设立并运营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注册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业务范围,明确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及其他相关内容。
也就是说,在工商局将业务范围变更为“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然后到注册地的金融工作局完成备案是一个必要条件。
此外,提醒老p2p公司,根据《暂行办法》,网络信息中介的义务主要是:收集和整理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直接贷款信息,在互联网上筛选和发布,以及信用评估、贷款匹配、融资咨询、网上争议解决等。请将内部合同和原章节一起修改。
4.合规管理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具有前瞻性意义
互助金微信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似乎每个人都认为承诺书和确认函有意义,纯属子虚乌有。我不这么认为。合规管理承诺书;p2p的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这是互动监管的雏形。尽管现在这可能只是一种形式,但未来的承诺可能发展成为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合同,对双方都有效。这样,它就具有了互动和协商的功能。
5.备案期限:40年;50个工作日
新设立的信息中介机构在同业拆借中注册的具体期限由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辖区情况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已设立和运营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具体注册期限由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规定,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但是,我们没有看到已经建立但尚未开始运行的p2p处理的具体时限需要当地金融工作局具体说明。
6.硕士:地方金融工作局
鉴于信息中介在点对点借贷中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需要注册备案,p2p公司只需在注册总部所在地的金融工作局注册即可。由于在北京、上海和深圳注册的网上贷款公司数量庞大,预计当地监管机构的备案压力将大幅增加。建议建立一个新的p2p来选择政策凹或偏远地区进行注册。此外,建议金孔集团适度分散注册集团内联网贷款平台,防止不同要求在不同地方实施,影响集团整体金融创新进程。
标题:网传“P2P备案登记指引”的几点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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