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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取消普通美容化妆品消费税,将“化妆品”更名为“高档化妆品”。收藏范围包括高档美容化妆品、改性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被调整到15%。
高档美容化妆品和高档护肤化妆品是指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件(张)以上的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标题:财政部:明日起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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