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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网上贷款行业终于在不久的将来进入了一个紧缩期,监管规定也正式出台。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联合发布了《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上拆借的内涵,明确要求同业拆借中同一自然人在同一信息中介平台上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此外,为避免《办法》的颁布对行业造成较大影响,《办法》制定了12个月的过渡期,其间采取了自查自纠、清理整改、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了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不吸收公众存款
《办法》明确了网上贷款信息中介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网上贷款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其实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办法》对其业务范围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了13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公开存款、不得集资、不得担保或承诺保护资本和利益、不得销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以资产证券化形式转让债权。
实施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另一方面,明确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客户资金和网上贷款机构自有资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和网上贷款机构应明确各方的责任界限,以利于风险识别和控制,实现尽职豁免。同时,银监会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出台网上贷款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上贷款机构备案、网上贷款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上贷款行业监管体系。
法人在同一平台上的借款限额为100万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网上贷款的具体额度应以小额为主,明确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的贷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同业拆借中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信息中介平台上的贷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业拆借中同一自然人在不同信息中介机构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业拆借中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信息中介平台上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为避免《办法》的颁布对行业造成较大影响,银监会还表示已进行了12个月的过渡期,并在过渡期内采取了自查自纠、清理整改、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上周三,银监会在网上贷款行业新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下一步将制定网上贷款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业拆借资金监管的职责和存管银行的条件,以满足当前网上贷款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金夫小牛队的首席执行官刘金科:这对于大出价的平台有很大的影响
对于《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观点解读,马华力金融服务公司CEO刘金科认为,如果《暂行办法》得以实施,将会对一些进行大规模竞价的平台产生很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其业务模式由大规模向小规模的调整是未来的趋势。幸运的是,《暂行办法》考虑到避免对平台造成较大影响,规定了12个月的过渡期,并要求同业拆借平台在过渡期内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改、分类处置等措施,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这再次表明监管部门支持和理解行业的态度。此外,《办法》还提到,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上贷款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担保或相关业务合作,并规定客户资金与网上贷款机构的资金分开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并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目前,要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平台,不仅需要在当地金融机构注册,还需要获得icp营业执照。据了解,小牛在线是目前中国为数不多的获得icp证书的平台之一。
人人网首席执行官徐建文:大量平台正面临转型压力
深交所p2p平台首席执行官徐建文接受《投资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暂行办法》的细则来看,更多的是从p2p的财务意义和现状出发。该限额有利于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借款人过度借贷风险,满足监管机构对p2p小额融资的设定和预期,增加平台资产的分散性。从p2p定位来看,对贷款额度的限制有利于引导平台走向小额信贷的本质,解决底层业务的融资困境;但从实际角度来看,这一限制的实施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如何限制单个用户最多借入100万元人民币?这需要实时和详细的信息披露以及存款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例如,如何防止企业通过注册子公司孙公司进行超限额借款,就提出了管理更加精细化、监控体系更加广泛化的要求。
“另一方面,大量的网上贷款平台不得不做出更大的改造努力来满足规则,压力相对较大。首先受到影响的是平台数据的萎缩,这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一些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其次,平台需要尽力挖掘大量融资需求在20万或100万以下的客户。该行业将进入精细化竞争阶段。一些小型平台可能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无法满足规则的要求,并退出该行业。”徐建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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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法描绘了13条红线
1.为自己融资或变相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
3.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护资金和利益;
4.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场所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分割融资项目的期限;
7.销售银行理财、经纪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和基金份额的形式实现债权转让;
9.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点对点贷款外,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的投资、销售代理、经纪等业务进行混合、捆绑和代理。
10.故意编造和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缺陷和风险,以模糊语言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者推广,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贷款人或者借款人;
11.为股票投资、场外资金配置、期货合约、结构性产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标题:紧箍咒来了!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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