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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防控COVID-19流行期间学校收费的通知
市、州、县及市教育(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高校:
根据教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防疫控制期间学校收费相关问题预警》的要求,现将COVID-19防疫控制期间学校收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首先,学费(教育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提前收取。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COVID-19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复课,未开课或未开课的不得提前收取学费(教育费)。各地学校应通过网上和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安排教学内容、时间和方法,确保教学质量不下降。由于COVID-19疫情造成教学任务延误,学校可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及时弥补,但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提前收取,住宿费不得提前收取。由于COVID-19流行病,学生在校住宿时间缩短,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住宿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期按5个月计算)。
三是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19〕4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学生校外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2号)的要求,规范中小学校校外服务收费行为。中小学不得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开展课外服务,不得强迫学生参加课外服务和收取课外服务费。各级各类学校利用周末、暑假等非教育教学时间完成教学任务的,不得以中小学校外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四、学生伙食费由同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保本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具体价格,并及时公示。
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抗击新肺炎疫情和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湘交[2020]24号),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因COVID-19疫情患病和受影响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六、学校不得借COVID-19之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非法收费。各级学校应当公布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七、各地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COVID-19疫情防控期间的学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COVID-19疫情防控期间的学费管理,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地方财政部门应配合做好退款的相关工作。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8日
标题:湖南省关于防控COVID-19流行期间学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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