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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社会经济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近几年来,各种不规范民间融资的风险逐渐暴露,一些领域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的监管有待加强。此外,许多人不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知识,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导致了以非法集资为代表的各种经济领域的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四类刑事罪名 投资需提高法律意识

目前,以非法集资为代表的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突出表现在投资咨询、第三方财务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大量机构超范围经营,从事吸收资金和经营贷款业务,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生存空间。与此同时,p2p点对点借贷、众筹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不断涌现,非法集资以金融创新的名义进行。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四类刑事罪名 投资需提高法律意识

5月15日“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即将到来,本文通过大量的访谈和调查,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的刑事指控、司法解释、当前主要形式和特点。提醒公众谨慎专业投资,在具备专业投资知识的前提下,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一旦你发现自己被骗了,你应该及时报案,并选择根据法律法规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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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主要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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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四类刑事罪名 投资需提高法律意识

1.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通过返销、售后包租、协议回购、出售房地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和管护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替代种植(养殖)、租赁种植(养殖)和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通过商品回购、委托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备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通过虚假转让股权或者出售虚假债券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备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通过境外资金或者销售虚拟资金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没有真实的销售保险内容,通过伪造保险公司或者伪造保险单据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委托理财非法吸收资金;

10.“社会”和“社会”等非政府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向社会公布”包括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吸收资金的信息和让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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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吸收公众资金:

1 .在吸收本单位亲友或内部人员资金的过程中,明知本单位亲友或内部人员吸收不明对象的资金而放走;

2.为了吸收资金,社会人员作为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从他们那里吸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四类刑事罪名 投资需提高法律意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掩饰30个以上公共存款对象,单位非法吸收或者掩饰150个以上公共存款对象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标题: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四类刑事罪名 投资需提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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