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11字,读完约4分钟
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巨蛇峰”地质遗迹点
昨天( 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罪上诉案,以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和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公开判决
据审理,去年4月,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用微信联系,约定去三清山风景区攀登“巨蛇出山”的岩柱体(也称巨蛇峰)。 年4月15日凌晨4点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钻头、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锤子、绳子等工具到达巨大的蟒蛇峰底部。 张某明先爬,毛某明,张某向下拉绳子保护张某明的安全。 在攀登过程中,张某明在危险的地方打岩钉,用钻头在巨大的蟒蛇峰岩体上打洞,用锤子把岩钉打进洞里用扳手拧紧,在岩钉上系上布绳。 张某明用这种方法爬到巨大的蟒蛇山顶。 之后,毛某明、张某沿着张某明布的绳子分别爬到巨大的蟒蛇山顶。 三人被发现后,被公安机关带走了。 经过现场调查,张某明在巨大的蟒蛇峰上打入了26枚岩钉。 根据专家的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大的蟒蛇峰”地质遗迹造成了严重损害。
刑事案件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款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免除刑事处罚。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判决生效后10日在全国媒体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道歉。 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600万元,用于保护和修复公共生态环境。 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的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刑事案件,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风景区的核心景区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 大蛇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区的象征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 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使用破坏性攀登方法攀登巨大蟒蛇峰,在巨大蟒蛇峰花岗岩柱上钻孔打入26枚岩钉,给巨大蟒蛇峰造成严重破损,情节严重,其 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判处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张某明及其辩护律师要求重新判决无罪等上诉意见不成立,没有通过。 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明显,证据确凿,有罪判决正确,对三被告人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被告人张某明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快速发展的基础,自然资源的破坏是生态环境的破坏。 我国法律确定保护自然遗迹、风景区作为环境要素,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体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使用打岩方法攀登的行为给巨大的蟒蛇峰带来了不可修复的永久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共同侵害。 一审法院参照《判断报告书》的结论,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明确赔偿额为600万元也不妥当。
本案是全国第一起故意破坏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第一家检察机关破坏自然遗迹提出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三被告人的入刑和判决命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不仅要否定评价其实施行为,还警告世界不要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来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标题:“在三清山“巨蟒峰”上打钉攀岩 3人二审被判赔600万元修复环境”
地址:http://www.chengxinlibo.com/csxw/25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