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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住宅租赁管理规定》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 《规定》确定不得泄露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消息和商业秘密。 违反这项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民法典确定了对个人新闻法律保护和解决的大致背景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加强对个人新闻的细分保护确实是肯定的。 网络时代,个人新闻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隐私保护问题。 “老板要买房子吗? ”“老板卖房间吗? ”通过怎样的狂暴轰炸、不给人添麻烦的骚扰电话和新闻,包括房地产商在内的部分中介机构滥用个人新闻,可以说是失去了个人新闻安全的“严重受灾地”。 以立法形式加强源头制约,传达对个人新闻安全保护的法治理念,公众自然欢迎。

事实上,同样的规定已经存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年5月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根据第十八条,将不动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职工获知的租赁住房消息销售或者违法提供给别人的,公安机关违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年6月实施的两大《关于适用侵犯公民个人报道刑事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领取、交换等方法取得公民个人新闻,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公民个人

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到入刑,侵犯个人新闻安全的法律保护网越来越严格、越来越细。 这样的规定如果只是落到现实中,可能不足以让公众完全消除个人对新闻安全的担忧。 不仅是中介业,在这样的大数据时代,个人新闻的安全上的担忧来源于个人在留下“痕迹”后,难以控制个人新闻的流向。 通俗地说,每次填写表格、扫码、刷卡,都无法知道与我们相关的个人新闻是被谁解决的,是怎么解决的。 具体来说,中介、买卖个人新闻,老实说,一个个人登记了买房、卖房的联系方式后,这些资料有多少人,交给了多大的范围? 个人很难掌握,但经纪人非常容易得到,被掩盖了。 因为是隐蔽的,对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取证不容易,个人维权也不容易,相关问题经常被禁止。

考虑到网络时代个人新闻传播的优势和保护难点,除了多层次、多部门共同建立“织网”加强立法责任外,还可以改变一些立场,加代码保护个人新闻。 例如,虽然很难自主控制个人新闻的转移、流动,但是如果发现个人新闻被不当采用,可以用某种方法赋予个人权利进行修复吗? 一个房地产经纪人不能限制从哪里获得个人消息,但在接到第一个骚扰电话后,有权要求该企业删除相关情况,同时能惩罚没有执行该需求的企业吗? 这不是突然的奇想,实际上表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安全性“救济大致”越来越成为共识。 我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中借鉴。 (张东锋)

标题:“治理中介买卖个体新闻要持续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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