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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上表决。 对这项国家监察工作起指挥性和基础作用的法律将庄严颁布,开辟国家反腐败立法大前进的新征程,在新时代全面严格治党,在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中引起巨大反响。
监察法的诞生经历了那些不平凡的过程吗? 这条法律有什么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吗? 会产生什么样的重大意义呢? 我们整理了七个关键点,让你理解了监察法。
多次党的领导
决定以“中国共产党指导国家监察工作”“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式写入总则。
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确定了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集中统一”
“监察法开创宗明义,确定中国共产党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表示,用国家法律固定党对反腐败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手中,逐步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争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而法治保障
实际上,无论监察法是立法过程还是法律实施,党中央的强大领导和高度重视都是必不可少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的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对监察立法事业提出了确定要求。 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指导小组会议多次进行主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明确了大体和第一文案,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日程 党的十九大确定“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给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进行取代《两规则》措施的留置”。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必须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党统一指挥、全面展望、权威高的监督体系。
“制定监察法是反复加强党对反腐败事业集中领导的必然要求,这真不是一句话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指出:“制定监察法,就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定部署,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特征。 党的领导出现在监察法立法的全过程中,相反监察法的实施也必然体现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监察法确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呼应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统一指挥,全面涵盖,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会依法立法
监察法在宪源,多次朝着正确的方向成熟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了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进行了21条编纂,其中11条与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在这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首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审议监察法草案,立即将宪法编纂确立的监察制度具体化,这是我们党根据宪法执政政权,根据宪法治理国家的生动实践和鲜明的描写。
“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制定监察法提供法治保障。 ”。 中央纪检室有关人员表示,“监察法在立法过程中与宪法的撰改是一致的,相关内容和表现与监察委员会关于这次宪法撰改的各项规定相连,是统一的。 通过宪法修正案,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监察法在宪法中有依据,在宪法中有源头”。
监察法立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广泛征求意见,科学民主立法。 “监察法从最初酿造到诞生,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多次朝着正确的方向成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表示,年11月,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个多月内,377
对于以往的征求意见稿,许多细节的编纂充分反映了监察法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建议。 例如,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各级监察机关的专业业务报告”这两个“是”字。
“早在10月,就建立了国家监察立法的专业班,充分吸收了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了专家学者的建议,反复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两次草案复印件的社会本着公然征求意见的党的19大精神,根据完全草案的宪法修正案要求本届大会审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江苏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在整理立法过程后说:“整个过程严格科学,一步一步衔接,环境牢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监察全观盖
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监督对象扩展到行使所有公权力的公务员
根据党中央部署的要求,监察法立法事业由中央纪委主导掌握总,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考虑将行政监察法的编纂变成国家监察法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比较有效地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 但是,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第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员工,不能完全涵盖全部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员。
“过去,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比较窄,非党员村干部、国有公司管理者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无法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空白地带。 ”。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介绍说。
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统一为监察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 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者公立的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基础大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法律基础上
上述监察范围将监察对象从“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充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监察的全面覆盖,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在制度笼子里,党和人民
立法与改革相联系
监察法总结了党十八大以来深化反腐败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员的监督……在《制定本法》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开头,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相关证明时表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年11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积累了可以宣传的经验。 本着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事业在全国有序开展。 刚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晓渡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分别表决,任命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到目前为止,省、市、县监察委员会都成立了,对监狱委员会的职责定位、指导体制、职工机构、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例如,这次监察法规定的12项调查措施都有很深的实践基础。 》中央纪检室有关人员指出,在前期实践中,试验地区在尽可能的尝试下大体上在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了12项调查措施,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最终总结在法律规定中,体现在监察法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统一、结合改革决定和立法决定,使重大改革在法律上有依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进,改革的深化也要求法治保障”中央纪委研究室的相关人员认为,稳步开展的监察体制改革试行事业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性的支持,相反监察法也引导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监察系统
既是导论法也是组织法
监察法规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权,也规定了监察业务的具体程序
监察法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方法等,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几人、委员几人组成,主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
监察法是监察员工的组织法,专门规定监察机关的性质、监察机关的定位、如何选举主任、与其他司法立法执行机关的关系、受谁监督等,我们知道这些复印件属于组织法的范畴。
另外,监察法根据一系列条文决定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例如“监察机关必须按照程序开展业务,建立成为问题线索的处理、调查、审理各部门协调、相互制约的事业机制”“调查过程” 必须集体研究后按照程序进行报告”,规定了监察业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何开展事业等。 这些文案又属于导论法的范畴。
“监察法的一大优点是组织法,是导论法,是法律,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和程序,迄今为止的法律史无前例。 ”。 中央纪律检查室有关人员表示,以法院、检察院为例,法院、检察院有自己的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手续,调查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
用法治的思维方式和法治的方法惩治腐败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制定了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确定用留置代替“两规则”措施。
根据监察法,监察委员会履行了监督、调查、处分的职责,监察机关指出可以采取谈话、讯问、咨询、查询、冻结、搜索、没收、扣押、搜查、仔细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进行调查。 其中,任何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要求确定证据的合法性,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留置是12项调查措施中最引人注目的措施,监察法规为开始留置措施规定了必须满足的条件。 即被调查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等重大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其中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依然存在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案件重大、多、杂的情况。 有逃跑或自杀的可能性。 可能提供或伪造、隐匿或破坏证据;其他可能妨碍调查行为。
监察法还严格规定了留置措施批准程序,确定了留置场所、时限等相关要求。 例如,规定设置区市级以下的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必须向一级监察机关报告批准的省级监察机关必须采取留置措施,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报告备案等。 被调查者采取留置措施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者的所在单位和家属。 但是,破坏、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串通等可能妨碍调查情况的情况除外。 妨碍调查的情况消失后,必须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所在单位和家属。 并且要保障被拘留者的饮食、休息、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以留置代替‘两规’措施,规定严格的程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有利于在反腐败行业集中出现,有利于处理长时间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表现出用我们党的全面法治理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法规室的相关人士指出。
谁监督审计委员会?
有全面的外部监督和严格的内部监督
“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共同署工作后,会成为超大的权力机构吗? 如何加强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 》监察法立法开始时,“谁监督监察委员会”是不可避免的话题。 事实上,监察法从文案中对这一酷刑提出了答案。
监察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反复指导国家监察工作”。 领导自己包括监督。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办公,在同级党委的指导下开展事业。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指出:“在合署事务体制下,监察委员会的第一位监督是党委监督,各级党委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
监察法还设立专门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员的监督作出详细规定。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问题或者问题。
除了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外,监察法更强调对刃内侧的自我监督。
监察法第十五条通过将监察委员会的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在第五十五条设立内部专业监督机构等方法,加强监察员的职务执行和法律状况的监督。 监察法及时报告案件咨询、案件咨询、情节干预,登记备案,确定了监察员回避、脱密期管理、退休后工作限制等制度。 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员工对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合作和制约。 监察机关要依法公开监察从业新闻,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把监察机关的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不让监察机关经常在严格的监督约束下履行职责,开展从业 (兰琳宗李杜鹃陈斯阳)
标题:“理解好这7个关键点,你就读懂了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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