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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金融犯罪为中心发表了第十次指导性例子
股票市场的名口“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而受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12日以金融犯罪主题为中心发表了第十次指导实例。 包括朱东明操作证券市场方案、周辉集资欺诈事件、叶经生等组织指导传销活动方案。 最高检察长童建明表示,金融犯罪事件频发,不仅破坏了中国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影响了中国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风险。 发表这些典型例子,明确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控的鲜明态度的角度。
在朱东明操纵证券市场的事件中,从年2月到年8月,朱东明被告在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企业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在邀请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的特别嘉宾之前,实际进行了管理 当天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对之前购买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和定位,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1~2个交易日内出售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成交量和交易价格,将75.48万元人民币的非法利润 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操作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东明有期徒刑1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
朱东明明确了操作证券市场方案以“抢帽子”交易手段操作证券市场的罕见犯罪类型。 根据检察的顾佳先生的说法,“抢帽子”交易的名称来源于初期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人员喊价格的动作,是指证券机构及其员工公开评价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变动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埋伏,自己先购买其推荐股,股价上涨后,在别人购买的日子里,他先销售,取得时间差获利,把跟风购买的散户放进了‘牢里’”顾佳说。
在周辉集资欺诈事件中,确定网络贷款新闻中介机构或其控制者,利用网络贷款平台发布虚假消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得到的资金主要用于新旧浪费,募集 “周辉欺骗投资者,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 探员赵宝琦说:“周辉的行为不是网络金融创新,而是借用p2p的外套,实施违法的集资行为,构成了其中性质最差的集资诈骗罪。”
如何区分网络邮购? 在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人的邮购活动事件中,检察院邹利伟指出:“网上有人说:‘入会只是给钱,拉人就能受益,拉人就越高。’。 符合这些特征的可以评价为基本上是邮购。 ”(记者娄越)
重拳治乱象:监管对证券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不手软 近日,中央政法从业会议指出,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要点打击非法集资、互联网传销、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 -01-30 08:08:09
标题:“股市名嘴“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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