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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你真的知道笔迹鉴定吗?

法官:笔迹鉴定样本通常在3个以上,很多因素会影响鉴定结果

笔迹鉴定是指鉴定识别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笔迹的活动,通过笔迹的验证,可以评价文件中的笔迹是由什么体写的,是由谁写的,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在一些事件中,由于双方都有各自的语言,所以仅凭证据很难判别真伪,届时笔迹鉴定将登场发挥作用。 笔迹鉴定有“锤子声”的效果,但如何鉴定笔迹,笔迹鉴定有它们的限制条件,这一点不太为人所知。

成功的例子

借款虚构的收讫证逃不出笔迹鉴定

张先生欠崔三万元,开借条。 崔先生借钱后不久,需要在家花钱,所以我希望张先生能尽快还钱。 但是,张先生以还债为由,拒绝还债,崔先生自己也签字接受了还债。 崔先生以张先生逾期为由向法院申诉,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并命令张先生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

海淀法院在审理中,张先生出示了崔先生“签名”的这张收据,写明了崔先生从张先生那里收到的现金3.3万元。 崔先生声称收据上的签名是虚假的,申请鉴定。

鉴定机构表示,在收据上签名的崔先生的名字确实不是笔迹。 结论印发后,张先生承认这是假的收据。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崔先生在张先生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催债,如果张先生不同意提前还款,则不同意变更履行期限,但张先生出示虚假收据,拒绝偿还虚构债务的事实,拒绝偿还崔先生, 由于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法院支持崔先生的诉讼请求,解除了崔先生和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张先生立即偿还了崔先生的借款3万元。

判决后,法院对张先生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 张先生忏悔其行为,向崔先生自愿道歉,及时还债。

三次鉴定笔迹的员工最终得到了赔偿

在一起劳动争议事件中,工人贾先生认为劳动合同本人的签名是伪造的,所以贾先生和此前工作过的一家家庭企业分别提出申请,在案件审理中相继对签名进行了三次笔迹鉴定。

从2001年开始,甲先生在一家家庭企业担任销售员。 由于甲先生在工作中收到的货款丢失了,企业以赔偿丢失货款为理由,扣除近半年的工资。 贾先生以企业无故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判断企业支付贾先生拖欠的工资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差额。 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控告甲先生。

家庭企业认为企业与甲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甲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两倍的工资差。 嘉先生失去了货款,企业按其工资扣除,没有拖欠工资的问题。 但是,甲先生认为,企业在审判中出具的重要证据不是劳动合同签名自己写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失去货款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的讨论,法官认为劳动合同的签名是否是甲本人写的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

在仲裁阶段,家庭企业申请鉴定该签名的真实性,但鉴定结果表明,该签名不是贾先生本人写的。 在案件审理中,家庭企业对第一次鉴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出了第二次鉴定申请。 第二次鉴定得出了完全不同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承认了甲先生写的签名。

贾先生对第二次鉴定结果不服,再次申请鉴定。 经过第三次鉴定,发现这个签名不是甲先生写的。 由于家庭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第三次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不相信该劳动合同,因为家庭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签名不是甲方本人写的。 由于家庭企业无法提供证明货款丢失是甲方本人的原因的证据,无法提供与甲方就赔偿问题约定的证据,因此要求家庭企业不支付工资的主张,法院不支持,该企业向甲方提供劳动合同两倍的

失败的例子

病后笔迹没有对照条件

上述2件中,由于笔迹鉴定成功,纠纷得到了顺利处理。 但是很多人不清楚,笔迹鉴定也有一定的要求,并非所有情况都能顺利鉴定。

王先生和张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成了二婚。 这时,小张还有一个小张,结婚后,夫妇的感情融洽了。 1999年的单位销售室,因为小王是高级角色,所以购买时得到了5%的折扣。 2009年,小王高龄,有中风后遗症,为了不拖家人住在老年公寓里。

张先生去年去世,由于遗产问题,王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诉,确认王先生对共同居住的不动产有70%的份额,要求依法分割已故丈夫的抚恤金。

在诉讼中,张先生拿出了父亲生前立的遗言。 其中,张先生把自己的存款全部留给儿子张先生,他所占房子的份额都必须由张先生继承。 遗嘱复印件的正文都由别人代书,落款为老张签名。 小王认为小张当时得了重病,字体有很大的变化,所以对落款笔迹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王先生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笔迹,包括(1) 2000年人事资料张先生的签名,(2) 1994年张先生的信,(3) 1990年张先生的日记笔迹。

委托鉴定机关后,没有得出明确或否定的结论,最终由鉴定机关返还,结束了鉴定过程。

在法庭上写笔迹不能得出结论

李先生2008年借给周先生1万元,约定年12月31日为最终还款日,写了借条。 但是,周先生没有按期偿还,否定了债务。

审判中,李先生拿出了周先生带签名的借阅证明。 但是周先生说借款人的签名不是那本书。 原告提出笔迹鉴定。 以欠债拖欠者的签名为验证材料,样品是周先生在法庭上写的两张签名。 进入鉴定程序后,鉴定机构经过资料审查,最终因样品不足破案。

■鉴定暴露

样品大于三个以上因素的影响

关于笔迹鉴定,海淀法院法官刘兴茹解释说,笔迹鉴定样本通常是普通样本,在收集的样本资料中,相同的笔迹通常在3个以上,普通样本分为事前样本和事后样本。 事件前样品是被鉴定者在事件形成前写的笔迹,可以更真实地反映被鉴定者的书写习性。 事件后样本是事件发生后被鉴定者在日常业务和生活中写的自然笔迹。 虽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很高,但被鉴定者有时会故意伪装。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周先生提供的样品都是法庭上写的案件后的样品,数量很多,但作为对照样品的价值不高,被鉴定者有可能故意伪装自己的日常书写习性,鉴定机构从这样的样品中得到明确的鉴定结果

另外,一个身体的书写习性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而变化,因此委托笔迹鉴定时,往往由于样品条件不充分,笔迹鉴定不能得出同一性和否定性的结论。 在小王的案件中,小王提供的样品大多是小张生前没有生病时写的,需要检查材料遗嘱的笔迹和时间,因为小张生病了,自己的书写习性改变了,所以在本案中提出的样品没有与检查材料的笔迹对照的条件。

■鉴定提醒

伪造签名违法。

严加追究监狱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诉讼参加者或者其他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伪造、破坏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要求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提出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因充满胜诉之心而伪造证据。

在第一事件中,法院对张先生的忏悔态度诚实,得到崔先生的谅解,而且危害不大,因此没有对其行为进行重罚。 否则,张先生无法逃避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重责。

■记者手记

当事人是诚实的

能很好地处理争端

要成功有效地解决争端首先需要当事人诚实。 试想一下,如果一方伪造证据上的笔迹,那就像火上浇油一样,一定会增加另一方的怨恨,加剧双方的矛盾。 因此,另一方面法院引进了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保障了法官的公正审判。 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恶劣行为,法律也会予以处罚。

但是,不管什么样的技术,由于自己的理由是有限度的,不能处理所有的问题。 进行笔迹鉴定,似乎是面对不诚实行为的“无可奈何”行为。 我相信随着社会诚信意识的提高,笔迹鉴定的“登场”机会会越来越少。 (记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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