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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闻网北京10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布并废除了1988年9月22日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的建设,严格控制楼堂馆的建设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的重要措施。 为了使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措施制度化,建立长期机制,推进监督检查的常态化,防止公共资金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的建设,使宝贵的资金越来越多地用于迅速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国家

《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的新建、扩建、改建、楼堂馆的购买加以严格限制,确定不得建设训练中心等各种具有住宿、会议、饮食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以技术业务室等名义建设或规定办公室

《条例》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建设办公用房,必须经严格项目批准,加强资金管理,禁止建设或者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复印件或者建设 办公室项目必须按照审批机关规定的建设复印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 办公室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种专业资金,不得摊派给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不得接受赞助或捐赠。 机关、人民团体修理办公室的,应当严格履行批准程序,执行修理标准,禁止超标准装修,配置超标准设施。

《条例》规定,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情况责令相关建设活动停止或修改,向相关楼堂馆征收、拍卖或限期搬迁 《条例》还对建设楼堂馆所的新闻公开、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严格限制和规范机关、人民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并且《条例》确定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适用本条例。

机关建设大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长沙新闻网北京10月2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并且废止。

标题:【财讯】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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