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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交流市场监督管理的体会! 欢迎来到梁成谈市鉴! 联系邮箱lsc2866@163点击标题下的“蓝色聊天名”,“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在产品中掺杂、假药,对假货充电,用二次充电或不合格产品伪造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到20万元。 原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案件移送问题的回答》(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以下简称“回答”)中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进行行政处罚。 “一点地方检察机关单方面理解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关根据《产品质量测定法》调查的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时,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许多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对检察机关的这一看法提出了疑问,但许多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规避风险,不得不默认检察机关“达到金额标准就移送”的错误看法。 这种方法在许多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调查销售伪劣产品事件的过程中向前看后,害怕动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一、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所有犯罪的必要条件我国“刑法”规定了400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分解来看,每种犯罪都有4个要素,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人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上述四个要件是必须的,并且具备才能构成犯罪,即使缺少其中一个也不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4条“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希望或放任其结果,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第15条“必须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小心不预见或者预见不轻信,因此产生这样的结果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和第16条“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结果,但不是故意或过失,是无法抵抗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是犯罪”等规定,认定某人构成犯罪, 不仅证明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他主观上对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或过失,即有罪的(对过失犯罪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过失犯罪在刑法分则条文中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条文,无论某种过失行为的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这表明我国的《刑法》不承认“客观归罪”,处罚不是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如果主观上是无辜的,也就是说没有故意或过失,他就不能说构成了犯罪。 一个身体实施客观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只有主观有罪才能构成犯罪。 综合来说,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除了犯罪的主体、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外,还需要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如果犯罪的主观方面欠缺,可以得出犯罪不成立的结论。 二、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构成要素来看,没有主观上故意构成价格的罪《产品质量测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混入产品、混入假货、填充假货、二次填充或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非法生产、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经济法室原主任房维廉主编、工商出版社出版的《新产品质量测定法释义和问答》,对本条的“刑事处罚”部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140条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及其通常的刑事处罚作了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牟利的意图。 第二,生产者、销售者客观地实施了“产品中掺杂、假药,假货充电,二次充电,或用不合格品伪造合格产品”的行为。 第三,生产者、销售者掺入产品,掺入假货,给假货充电,二次充电,或者用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第四,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客户不能创造价格罪的主体。 其中“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假冒产品获利的意图”被确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原院长严军兴主编、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新刑法释义》也对《刑法》第140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解释。 “本罪的第一个特征是:一、犯罪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是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个体。 二、主观上是故意的,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过失不讲价犯罪 三、客观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产品中掺杂、假冒、假冒,用二次充电或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 四、销售金额必须在五万元以上 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不属于价格罪,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以营利为目的”,这也是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的第一特征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和司法解释新制度新罪名释放》中,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罪“犯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本罪是主观直接故意表现的”。 即行为者必须知道是假的并生产或销售 特别是对销售者来说,如果不混入销售的产品、假冒产品,故意给假货充电,用二次充电或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销售,就不会成为销售假货的罪过。 行为人不知道是假的就出售的,不会犯价格罪。 “笔者调查了《刑法》释义的许多其他版本,其中第140条的解释几乎相同,主观上认为这是构成故意生产、销售假货罪的必要条件。 没有主观意图当然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恶观点。 三、只有达到“犯罪标准”才移送的观点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嫌疑案件的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回答》等相关规定,不一定只达到“金额标准”就构成犯罪,因此达到“金额标准” 只有达到“金额基准”、主观要件等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基准”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才能依法移送。 这也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嫌疑案件的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回答》等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代替刑事处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设置的移送前提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指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共同发表的《关于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犯罪嫌疑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刑事诉讼, 这里设置的移送条件是“符合刑事起诉标准,涉嫌犯罪”。 ——国家工商总局《答复》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进行行政处罚。 这里设置的移送条件也是“事件当事人的行为成为犯罪”。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嫌疑案件的规定》是行政机关专门调整移送犯罪案件的行为规定,无疑是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依据。 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调查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与违法事实相关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产生的结果等,关于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规定中 “本条移送标准的规定必须进一步细分和确定,即“与违法事实相关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产生的结果”。 二、要看《关于破坏刑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 三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 四、要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不仅仅是看“金额标准” 综合分解的话,行政机关评价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移送是综合评价的过程,不仅仅根据“违法事实相关的金额”和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自由移送。 也就是说,只能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的基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基准”,不仅仅是“金额基准”。 四、全面正确理解徇私舞弊不引渡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素,不怕头不需要《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于必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严重后果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认真研究本条的规定可知,“徇私舞弊不引渡刑事案件罪”的构成有严格的条件。 结构价格罪除了必须具备主体、客体要件外,还必须(1)主观上故意。 即行政执法人员知道对司法机关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转让行为危害社会,但不转让徇私舞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徇私舞弊行为”的解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玩弄虚假的行为。 “不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的动机,而是没有认真理解情况,所以如果对事实认识上有偏差,或者是事业上的错误,就不会犯价格罪。 (二)客观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司法机关实施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引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依法向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引渡”是指,知道别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不交给司法机关,故意逃避犯罪分子的法律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价格罪,这是区分罪和非罪的首要标准。 情节严重的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情节严重”表示: (一)依法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转让。 (二)三次以上不引渡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也不引渡犯罪案件的,有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参与。 (三)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引渡的(四)以处罚代刑放任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嫌疑人继续违法犯罪活动的(五)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阻止引渡的(六)隐藏、破坏证据、材料。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 综合分解可以理解,徇私舞弊不引渡刑事案件的罪,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徇私舞弊,即使不引渡应该引渡的案件,徇私舞弊也不构成不引渡刑事案件的罪。 即使没有引渡案件,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水平,徇私舞弊也不会成为不引渡刑事案件的罪。 因此,广大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将涉嫌破坏构成犯罪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立即交给公安机关解决,不产生处罚代刑、放荡犯罪等现象。 担心“徇私舞弊,不引渡刑事案件罪”,积极考虑后,犹豫是否应该立即移交行政处罚的案件,有必要注意不要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 资料来源:梁仕谈市监发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自媒体部(数字出版部)重视交流执法经验,维权动态与保护市场公平正义共观市场经济大潮权威●专业半个月沙龙微信①复制“微信或id”,在“添加朋友”上粘贴搜索号码 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督半个月沙龙”,就可以马上找到。 原文标题:因为“伪劣销售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时必须移送”,所以阅览原文。

标题:热门:从“伪劣销售产品金额只要达到5万元以上就必需移送”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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