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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从韩国“N号房”事情看传递淫秽物品类犯罪的区别

最近,韩国的“n号房间”犯罪事件引起了整个网络的关注,震惊了韩国的上下。 “n号室”事件的第一嫌疑犯已经转移到检察方面,韩国文在寅总统也命令仔细调查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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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与此案有关的罪名除了强奸、猥亵犯罪外,还包括传达淫秽物品类犯罪。

裁判的规则

1 .利用网站发布淫秽电子新闻、赚取广告费用的行为成立了发布淫秽物品的营利罪骏某、利用骏立顶发布淫秽物品的营利方案。

摘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国外手机淫秽色情网站,传递淫秽色情照片和小说以赚取广告费用。 这种行为使传递淫秽物品的营利罪成立。

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三期(总第161期)

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新闻的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的情况下,传播淫秽物品的营利罪 ; ——何汪达等21人交付淫秽物品获利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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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摘要:以行为者分组获利为目的,下载视频播放器充值并开设看淫秽物品的网站,负责淫秽网站运行的主要工作,开发淫秽视频app,迅速发展离线。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例子的来源:《人民法院报的例子》

3 .认定是否构成传达淫秽物品的营利罪必须结合主客观认定 ;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企业、王欣等传达淫秽物品的营利方案。

例子摘要:认定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营利罪,客观上首先必须审查是否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对于“技术中立”的大致适用,充分考虑这种大致保护的社会价值、适用范围,具体 关于量刑情节的评价,必须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充分考虑网络新闻平台发布的好处,慎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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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例子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4、以营利为目的的“点面对面”式网上裸聊行为是传递淫秽物品的营利罪 ; ——方惠茹传达淫秽物品的营利方案

例子摘要:行为者以获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与他人裸聊,具有很强的猥亵性,公开化人类的各种性行为,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获得猥亵电子新闻,符合“传达”的优势。 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点面对面”式网络裸聊构成了传递淫秽物品的营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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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 2007 )龙刑初字第24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

样本来源:“人民司法样本”

5 .放任别人向自己管理的媒体发布淫秽电子新闻,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王同林等淫秽物品的事件。

例摘要:允许、搁置通过网络在别人自己管理的网站版本内发表淫秽电子新闻,情节严重的,构成交付淫秽物品的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县)人民法院

例: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例

6 .交付淫秽物品营利罪和交付淫秽物品罪的区别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营利的主观目的 ; ——罗昀传达猥亵物营利、黄钟等传达猥亵物事件

例子摘要:传达淫秽物品的营利罪和传达淫秽物品罪的区别关键是行为者是否有营利的主观目的。 评价行为者的主观心理状态,除了审查行为者的供述外,结合网络事件中的人的管理、网站本身的行为表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评价是重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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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 2008 )通中刑一终字第1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样品来源:“中国裁判样品要览样品”

7 .交付淫秽物品的营利罪和交付淫秽物品的罪的区别是犯罪者是否主观上有营利目的,是否客观上受益 ; ——横朝景传达淫秽物品的营利方案

例子摘要:交付猥亵物品的营利罪和交付猥亵物品的罪的区别在于犯罪者主观上是否有营利目的,客观上是否受益。 罪犯建设包括淫秽电影、淫秽电子照片、淫秽电子复印件的淫秽网站时,知道手机注册要收钱,可以收取手续费,督促读者点击淫秽网站进行手机注册,主观 这种行为构成了传递淫秽物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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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 2006 )宁刑终字第172号裁决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样品来源:“中国裁判样品要览样品”

司法观点

1 .传达猥亵营利罪中“传达”行为的认定

传达猥亵物的行为传达,即广泛散布。 传达猥亵物的行为是指用公开或半公开的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猥亵物的行为。 其特征是,一个是相对公开性。 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不隐藏地散布给很多人。 第二个是扩散性。 即行为者利用同一或同一种淫秽物品反复,多次散布给多人。 第三,广泛性。 也就是说,传达行为的作用范围很广,特别是在本罪中以获利为目的,为了获利,需要尽量扩大传达面来获得高额利益。 四是方法多样化。 具体的方法有广播、出租、出租、运输、邮寄、手机等。 广播通常是指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递,例如淫秽视频的广播。 租赁意味着收取一定的租金,让别人暂时采用淫秽物品。 例如,出租淫秽出版物,出租淫秽录像带和激光影碟。 出租是指借淫用品,以相应的等价报酬换取出租。 比如借淫具。 运输,即代替运输邮寄是指通过邮局传播。 手机是指随身携带淫秽物品。 近年来,随着国际网络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社会危害性更大,犯罪手段被掩盖,是一种新的传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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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刑法[分则]及辅助规定新释新解(下)》第3版,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年9月出版,第1595页。 )中被调用,将出现故障

2 .交付淫秽物品罪和交付淫秽物品营利罪的区别

(一)犯罪的客观性不同。 两罪被表现为客观地传达淫秽物品的行为,但由于两罪的主观目的不同,传达的具体形式不同:传达淫秽物品的罪不包括卖方、出租等营利性的传达方法,传达淫秽物品的营利性的罪也是赠送等非营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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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情节要求不同。 传达猥亵物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传达猥亵物的营利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三)犯罪主观不同。 传达猥亵物的罪主观上可以直接、间接也可以故意,而且行为者没有获利的目的。 传达猥亵物的营利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有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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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下)》,周强总编辑,李少平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年6月出版,2041页。 )中被调用,将出现故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获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达淫秽物品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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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提供本号码,出版淫秽出版物的,3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独处罚罚款。 如果别人知道为出版淫秽文件提供书号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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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出版物、电影、音像、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的,依照第二项规定受到重罚。

向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交付淫秽物品的,将受到重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 2009修正)”

三、为了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五)在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网站的链接服务,发布淫秽文档、电影、音像、照片。

“批准关于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云盘制作、复制、销售和传达淫秽电子新闻营利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

一、以获利为目的,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销售、发布淫秽电子新闻的行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利用、移动通信。 关于淫秽电子新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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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营利为目的,关于利用网络云制作、复制、销售、发布淫秽电子新闻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考虑到网络云的优势,只考虑淫秽电子新闻的制作、复制、销售、发布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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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达淫秽物品营利罪的定罪。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录像带、软件、录像带50~100张(箱)以上、淫秽录像带、磁带100~200张(箱)以上、淫秽扑克、出版物、图画书100~200册(册)以上。

(二)销售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200张(箱)以上,销售淫秽影碟、磁带200~400张(箱)以上,销售淫秽扑克、出版物、图画书200~400张(册)以上。

(三)向别人传达淫秽物品200人到500人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子,例如达到10次到20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送达淫秽物品,利润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分发淫秽物品的营利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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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淫秽录像带、软件、录像带制作、复制250张到500张(箱)以上,淫秽录像带、磁带制作500张到1000张(箱)以上,淫秽扑克、出版物、图画书制作、复制500张到1000张(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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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淫秽录像带、软件、录像带从500张到1千张(箱)以上,淫秽录像带从1千张到2千张(箱)以上,淫秽扑克、出版物、图画书从1千张到2千张(册)以上,淫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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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他人传达淫秽物品1千人到2千人以上,或者组织广播淫秽影子,例如50次到100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送达淫秽物品,利润在3万元至5万元以上的。

为了营利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其数量(金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金额)的五倍以上的,不要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达淫秽物品营利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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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他人淫秽出版物、电影、音像、照片等出版物从300人达到600人以上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传达淫秽物品有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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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15次至30次以上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组织因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有罪。

“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移动通信终端、语音通信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淫秽电子新闻刑事事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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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或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新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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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两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个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消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法实施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传达淫秽物品罪的定罪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重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发布具体描述未满18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新闻的;

(二)知道是具体描写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新闻,直接向自己全部、管理或者采用的网站或者网站提供链接的。

(三)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销售、发布淫秽电子新闻和语音新闻的;

(4)使用破坏程序、恶意代码评级变更客户的计算机设定等,强制客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新闻的情况。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的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传色情的猥亵性视频文件、语音文件、电子刊物、照片、复印、短消息等网络、移动通信终端的电子新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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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新闻和音响广播电台的语音新闻并不淫秽。 包括色情文案在内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物品。

“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移动通信终端、语音通信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淫秽电子新闻刑事事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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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发布淫秽电子新闻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网络、移动通信终端、语音通信局,淫秽电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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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发布包括未满14岁未成年人在内的淫秽电子新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淫秽物品营利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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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分发10个以上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发布50个以上淫秽声音文件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分发淫秽电子刊物、照片、复印件等1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发布的淫秽电子新闻实际点击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用会员制的方法出版、销售、发布淫秽电子新闻,注册会员达到100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新闻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得到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金额没有达到(一)项至(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标准的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的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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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利用网络、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新闻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移动通信终端、语音通信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的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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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移动通信终端分发复印件包括未满14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新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发淫秽物品罪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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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两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个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建立利用网络第一传播淫秽电子新闻的小组,成员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包人、管理者和第一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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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以营利为目的,网站创始人、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知道别人正在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发布淫秽电子新闻,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表在自己全部、管理的网站或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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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金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个以上标准的两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标准的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的100倍以上的,必须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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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网站的创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知道他人正在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发布淫秽电子新闻,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表在自己全部、管理的网站或者网站上,有以下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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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知道是猥亵网站,并且提供网络访问、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线路、代收费等服务,以服务费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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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向猥亵网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线路等服务,收取服务费2万元以上的;

(三)向猥亵网站提供收取货款的服务,服务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金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的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的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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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知道是猥亵网站,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发布广告等方法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刑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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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十个以上淫秽网站刊登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在淫秽网站刊登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向猥亵网站提供资金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向猥亵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服务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金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的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的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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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应当认定为“知道”。 但是,有证据表明确实不知道的情况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也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通报不履行法定管理责任的

(三)向淫秽网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互联网存储空间、通信传输线路、货款收取、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

(四)在淫秽网站刊登广告,广告点击概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知道的。

第九条一年内实施多次淫秽电子新闻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分发的行为尚未解决,数量或者金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

第十条机关实施淫秽电子新闻犯罪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发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网络、移动通信终端、语音通信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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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淫秽电子新闻犯罪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达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法没收罚款或者财产。 罚款金额通常是违法所得的两倍以上5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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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移动通信终端、语音通信局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淫秽电子新闻刑事事件具体应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的网站包括网络域名、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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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或确立淫秽电子新闻目的后,首先从事淫秽电子新闻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和传播活动的网站是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以前发表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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