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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市公安局宣布,今年12月31日前,“例行贷款”犯罪分子主动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长沙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拒不自首,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作恶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如果“例行贷”犯不能自首,允许委托他人自首。在亲友劝说陪同下自首,或者主动报案后送罪犯自首的,视为自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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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任何人窝藏或包庇“例行贷款”罪犯或帮助洗钱,销毁或伪造证据,或隐藏或隐瞒犯罪所得,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提前与“例行贷款”罪犯合谋者,以共同犯罪论处。对威胁、报复的检举人、证人,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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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贷款”犯罪分子到达案件现场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侦破其他案件、查证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分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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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例行贷款”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举报线索为黑恶犯罪的,奖励5000元至50000元。■记者杨洁篪通讯员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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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例行贷款”?

“例行借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利用被害人对资金的迫切需要,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条贷款协议”、“虚增债务”、“使资金流动”、“单方承认违约”、“转移到单个账户”、“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或者全部“抵押”、“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担保贷款”,符合假借民间借贷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属于“例行贷款”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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