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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此次改革的目的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严格执行法定税法。总的来说,从完整的立法宗旨、名称和定义、制定权、制定程序、集体审议、文件管理、加强对公共律师的采纳等方面,对《办法》进行了修改或增加。
此次公布的办法改变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定义,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改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了新的定义,以适应国税和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确定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所有县级以下税务机关都是派出机构,税务机关没有直属机构。为此,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确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办法》完成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求,增加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听取公司协会商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和征求意见时限的要求,完善了税务机关的科学民主制度建设,保障了对公司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法》还增加了对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查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此外,该办法还增加了规范税收机制、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加强聘请公共律师的规定。
标题:[本地]国家税务总局撰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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