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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对比测试结果显示,电动滑板车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将因在道路上行驶而受到处罚。《中国消费者报》副主编张健、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银江,于本周走访了《315日报》周末版的客厅,讨论消费者投诉这一热点话题。
北京,9月3日,据经济之声“315日报”报道,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年轻人骑着电动滑板车和平衡车在街上工作,他们似乎感觉速度很快,很聪明,不受交通堵塞的影响。但是旅行安全吗?事实上,每隔一段时间,有人驾驶电动平衡车在路上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的消息就会在网上曝光。
经济之声:在我的印象中,这些电动滑板车或平衡车应该是在广场、社区和公园玩的一种设备,而不是一种交通工具。对吗?
李斌:我也这么认为,但是很多人确实在路上开车,而且速度很快,非常不安全。
张謇:我经常看到一些年轻人骑马。坦率地说,掌握它们似乎很难。
陈银江:总的来说,它的外观时尚,小巧方便。另外,由于电动滑板车有两种动力,尤其是单轮滑板车,其可控性和稳定性都不是很好。
经济之声:这些电动工具都是新产品,很受年轻人的欢迎。为了了解这些产品的质量,北京消费者协会选择对电动滑板车进行对比测试。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个品牌电动滑板车的对比测试结果,从中可以看出电动滑板车的安全隐患不小。
根据相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为20公里。然而,在测试的20个样本中,有16个样本超标且速度较快;此外,什么是制动性能?另一个问号出现在我们的脑海中。20个样品中,只有一个符合标准。这些电动滑板车的状况如何,主要问题是什么?
陈银江:北京市电动滑板车消费者协会对比测试结果显示,主要问题是刹车速度快、自动性能差,除了部分样品缺乏说明或说明内容不完整。
具体而言,在本次测试的20个样本中,16个样本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20公里/小时。根据相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为20公里,而测试中最快的电动滑板车的时速已经达到了27公里。此外,参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最高速度下的干自动距离不应大于4米。在这次测试中,20个样品中只有一个样品的干自动距离只有4米,另外19个样品的干自动距离超过4米,其中一些样品的最大制动距离为9.9米。
2015年8月,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与电动滑板车有关的案件。陈某在下班的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陈某被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后来被确定为10级残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陈某使用的车辆进行了车型识别和检查。经鉴定,无法确定车辆类型和制动工作是否正常,最终确定陈某使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这是事故的次要原因。最后,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法院裁定陈某应承担超出交通保险赔偿范围的30%的损失。
经济学之声: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问题。似乎很难定义运输工具,如电动平衡车和电动滑板车。它被称为一种滑行工具。这是怎么回事?
李斌:这个问题相当难。当交通警察认出它时,他们发现他们不能正确识别他的车。首先,虽然它是由电力驱动的,但它不属于机动车辆。不过,陈秘书长也表示,电动自行车如果最高时速在20公里以内,质量在40公斤以下,30分钟内蹬地能力不低于7公里,则称之为非机动车。然而,电动滑板车,包括电动平衡车,肯定不符合这些标准。因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它似乎既不能被视为机动车辆,也不能被视为非机动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74条,关于行人和乘客的通行,我理解它是一种滑动工具,与电动和无动力一样。同时,它是行人的法律主体认定,所以这类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踩着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从而违反了交通规则,是有过错的。事故的发生和他自己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交警认定他承担次要责任。
提醒大家,行人或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实际上是财产过错责任原则。第一,机动车应当赔偿。如果驾驶员证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如违反交通法规中的交通规则,责任应适当减轻。
经济之声:一些网民说,许多上班族选择电动滑板车是因为它们方便通勤。你能从更大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吗?
张謇:滑板车虽然有“车”,但已经被明确定义,不是一种交通工具。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非交通工具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是完全赔偿的,而上述案例中至少有30%是因为你使用了这个工具,这说明我们必须在方便和安全之间做出取舍,我们不能只是一时的时髦或方便,这对我们自身的安全构成了隐患。
2015年7月21日上午6点45分左右,郑驾驶着电动滑板车在上海凯旋路从南向北行驶。当接近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一个行人突然经过。郑刹车不灵,直接撞倒了行人。他也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后摔倒并死亡。
根据司法机关的鉴定意见,郑当时乘坐的电动滑板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根本不是交通工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介绍说,这是一种非交通工具,采用或使用非交通工具致人死亡,肯定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他最终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刑法犯罪。法院最终判定郑过失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郑还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
经济之声: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安全警告?
李斌:就我个人而言,我对检察院认定的指控有一些其他想法。例如,电动滑板车不是交通工具的前提是真实的,但是当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发生事故时,他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因此他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属于交通法律。就我个人而言,我倾向于认为他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的法定刑相对较轻,有三种法定刑。从刑法角度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的性质是什么?它违背了一般生活中的过错,过于鲁莽和粗心,或者违反了某种商业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不是机动车驾驶员,但他违反了交通规则。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一罪行是有争议的。当然,正如两位客人所提到的,首先,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必须有一种规则感,而自由是有界限的。因此,要求你不能使用这种滑动工具上路。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底线,必须遵守,否则你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之声:这种产品有什么标准吗?陈秘书长也提到,这是非常快的。相关产品有标准吗?速度是多少?国家有相关标准吗?
陈银江:目前没有这样的标准,因为没有标准,有些企业出厂时可能没有实际检测,相关部门在监督时很难采取有效措施。我认为,这次北京消费者协会对电动滑板车进行对比测试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引导消费者在不违反一些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安全、文明地使用该产品。另一方面,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此类路面的监管。
张謇:标准要从两个方面考虑。新产品层出不穷。不可能每个产品都有相应的标准,但它有通用的标准。例如,电动滑板车必须有一般的安全标准。另外,关于说明书,这次我看到它的说明书没有什么禁忌,那就是它是一个娱乐工具,不能上路。,它没有履行提醒的义务。
经济之声:几年前,在监管方面,各地实际上已经下令严格控制新开发的电动滑板车和平衡车。其中,上海和武汉的规定最为严格。上海禁止电动滑板车和平衡车上路。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电动平衡车没有路权,不准在道路上行驶。如果你在机动车道上使用,你将被罚款50元;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使用的,罚款20元。武汉发布通知,规定电动平衡车不得在三环路范围内行驶,违者罚款50元。据深圳市公安局称,电动独轮车是一种滑行工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违者将被给予警告或罚款20元。电动独轮车作为一种休闲产品,应该在道路以外的合适地方使用。北京也开始对这类车辆实施交通管制。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对道路上的违法行为处以10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不得继续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
经济之声:北京最高罚款50元,最低10元。有多令人震惊?
李斌:首先,这完全在法律范围之内。因为《道路交通法》规定,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被处以5至50英镑的罚款,所以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至于北京的罚款,我认为这似乎显示了一种善意。因为这种罚款不是目的,许多人在路上骑着这样的工具,要么是因为他们不了解法律法规,要么是因为他们运气好,要么是因为他们寻求刺激和冒险,要么是因为他们方便旅行而不是步行。不管动机如何,监管当局发布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告诉所有人。首先,这样做是违法的,重申你的警告;其次,给你一些小小的惩罚,希望能约束你自己。虽然有些人不会感到疼痛或发痒,所以他们不会停止在路上骑车的冲动,但我相信这仍然可以作为一个警示,提高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的安全意识,确保自己的安全。当然,这更多地取决于个人意识,而不是执法。
陈银江:事实上,无论是10元还是20元的罚款,单靠罚款或单靠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是很难杜绝的,还是应该学习以往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的经验。例如,相关部门将尽快发布相关标准,从源头上爱护工厂;监管机构从中期使用开始监管;与此同时,媒体也进行了宣传和引导,与社会共同创造了这样一个文明安全的消费环境。
经济之声:一些网民认为有必要将交通拥堵和交通拥堵结合起来。等车既困难又不及时,每天都有交通堵塞发生。使用这种产品很方便。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交通工具可以替代吗?
李斌:事实上,现在我们都提倡好的生活方式。如果我们步行一两公里,我们会把它作为一种健身运动。自行车可以。如今,许多地方都有公共自行车。它们是绿色的,符合交通规则,具有很高的安全系数。
标题:存安全隐患 电动滑板车上路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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