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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杭州的王(化名)将她在广西文化艺术交易所的账户转交给宁波的一家投资公司。双方签署了一个“保证条款”,最初是为了赚钱。出人意料的是,对方在今年8月之前损失了账户中近一半的资金。因此,王女士起诉宁波投资公司,要求对方按照原约定的“保证条款”承担损失。
据了解,海曙区第二人民法院今年受理了几起关于“担保条款”的民事金融纠纷,重点是“担保条款”是否有效。法官说,股票市场在此期间表现良好,许多投资者再次投入股市。这些案例值得一看。
运营一年后,账户缩水了近一半
王女士今年79岁,住在杭州,她的儿子和儿媳住在宁波。
2014年至2015年,交易所市场表现良好,王女士在广西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开立账户,并计划进入市场。然而,她对艺术品投资市场并不熟悉。2015年8月,王女士与宁波江东一家艺术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了《交易账户委托协议》,约定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其艺术产权交易账户将移交给投资公司运营。
王女士账户中的原始资金超过22万元。双方同意,委托交易结束时,如其账户金额不足24万元,视为其损失,损失金额由投资公司赔偿;如果超过240,000元,将被视为利润,利润将由双方平分,她占30%。
双方都渴望赚钱,但今年8月1日协议终止时,投资公司不仅没有帮她赚钱,反而在她的账户上损失了超过12万元,缩水了近一半。
之后,王女士咨询了投资公司,对方没有否认损失,但拒绝按照约定赔偿损失金额。王女士别无选择,只能将对方告上法庭。
有几个类似的案例
今年,海曙法院受理了几起因“担保条款”的效力而被诉的私人委托理财纠纷。除了像王女士这样受委托投资艺术品交易的人,还有受委托投资a股和信托产品的人。
海曙法院法官认为,诉讼中涉及的“保证条款”大致可分为三类:保证本金和利息的固定收益、保证本金和利息的最低收益和保证本金不损失。其中,“保证本金和利息的固定回报”的条款实际上被称为委托理财,这实际上是私人借贷的条款;“保证最低本金和利息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无论损益如何,委托人不损失委托资产的本金,同时保证一定比例的固定本金回报率,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超额收益的条款;“保本免损”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应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不论其损益如何,收益部分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这种委托理财纠纷有共同的特点。例如,委托是在个人之间或个人与投资公司之间进行的,而不是在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进行的;所有争议都是“保证条款”,争议的焦点是“保证条款”是否有效;受托人辩护的理由相似。他们都认为“保证条款”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和市场规律,应该是无效的。
“保证条款”有效吗
许多年前,“保证条款”在经纪人和客户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中很常见。当时,许多经纪人使用“保证条款”作为吸引顾客的手段。一个著名的案例是2008年震惊全国的天一证券的倒闭。经纪人通过“保本付息”的金融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元。
对于券商与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的“保证条款”,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收益作出承诺或对证券交易损失作出赔偿。因此,在实践中,法院都把这一条作为认定“保证条款”无效的依据。但是,这一条对证券公司来说只是一个强制性的规范,而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民间个人之间签订的“保证条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意见。
近日,海曙法院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该投资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协议中约定的亏损条款是“保证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和金融市场的基本法律和交易规则,应该是无效的。
对此,海曙法院认为,“保证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设定了权利和义务,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作为受托人,根据王女士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优势,投资公司可以接受其委托进行财务管理。相比之下,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的王女士在资源和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因此“保证条款”中没有明显的不公平。
双方设立“保证条款”是正常商业风险投资的结果,市场投资会有很高的利润。为了利润,原被告和被告双方同意分担比例,而对于损失,投资公司则声称“担保条款”违反了市场法则,即规定了双方在投资损益上的权利和义务,这将导致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因此,法院拒绝接受投资公司的抗辩。
关于王女士根据协议要求投资公司赔偿的金额,利息是按照该账户的原始资产计算的,年利率为12%,没有违法。因此,海曙法院裁定,投资公司赔偿王女士损失12万余元。
标题:操作1年账户缩水近半 这笔损失能找理财“高手”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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