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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不断欺骗引发了对理财产品安全性和合法性的热烈讨论。各种理财产品琳琅满目,理财产品潜在的法律风险日益暴露。

近日,上海杨浦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投资者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因为它们的理财产品未能实现预期回报。然而,由于缺乏证据,所有申请都被依法驳回。

理财产品收益低于预期 老翁状告银行保险公司欺诈

这位老人控告两家金融机构欺诈

王老伯年轻时是高级技师。现在他在家退休了。他通常更注重财务管理,并不时跑去银行。2011年5月,王老伯的定期存款到期,所以他去上海的一家银行办理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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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老伯回忆,他去银行取数填表后,一位身穿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看到他正在填写一笔3.5万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便热情地对他说:“你定期储蓄三年。最好购买理财产品。3年后,收入肯定会远远高于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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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银行大厅里等候的人越来越多。王老伯犹豫了一下,打算先出去办点别的事情,然后再回来出差。当销售员看到它时,他建议王老伯:“如果你买理财产品,你不用排队拿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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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伯认为理财产品的收入比定期存款高,值得考虑,于是他跟着业务员到窗口办理手续。

王老伯购买了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分红型医疗保险产品,上海的一家银行帮助这家人寿保险公司代销。王老伯身体一直很好,从来没有患过重病,所以他买了这个理财产品后就一直保存着。他没有注意他每月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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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多过去了,有一天,王老伯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报道,说老人被骗去买了保险,突然想起他也买了类似的产品。于是,他立即去保险公司查询他的账户收入,发现账户里只有488元,与3年定期存款利息相差2000多元。王老伯突然觉得被骗了,于是多次向上海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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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协调失败后,王老伯向杨浦法院递交了诉状。他认为,银监会在2010年11月发布了第90号文件,以规范银行的保险代理业务。然而,上海一家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向他出售保险时,不仅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提醒自己该产品存在风险,还通过夸大收入欺骗自己,误导投资者,明显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丢三”,王老伯向上海一家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要求退还3.5万元,赔偿10.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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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当你签字的时候,你就承担了责任

上海一家银行在法庭上辩称,该行仅代表寿险公司向王立军出售保险理财产品,并未承诺高利率和隐瞒产品性质。此外,王老伯是高级技师,应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能够理解《业务受理表》的含义,了解购买保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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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还补充说,保险合同中记录了明确的保险责任和分红,没有收入承诺。另外,合同第二页规定了合同的“犹豫期”,暗示被保险人可以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日内解除合同,但王先生并没有主动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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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90]王老伯提到的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加重责任规定》,即在销售保险时,客户应亲自抄写“我已经阅读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提示,了解了该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两家金融机构均表示该条不具有强制性,银行已将上述文字打印出来,并要求王老伯在文字下方签名,履行了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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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未能证明上海某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存在欺诈行为,且银监会第号文件的规定[90]商业银行提示客户复印不是银行履行告知义务的唯一方式,也不是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义务的唯一标准。《业务受理表》已经说明,银行对保险收入已经作出了客观的信息,这应视为王先生对风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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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认为王先生在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后选择继续持有该产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王老伯的全部诉讼请求。

标题:理财产品收益低于预期 老翁状告银行保险公司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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