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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fax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控制官杨军
互联网金融业已经给一些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从几年前各种资本进入,到最近的事故,许多平台跑了,关闭了。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是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规范操作甚至欺诈行为造成的,也是因为一些投资者不能充分理解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盲目跟风。前者已引起监管部门的密切关注,正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而后者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
对于金融业来说,投资者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整个行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业。没有一个具备基本金融知识和正确投资理念的社会群体,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健康和安全就没有基础和保障。网络金融企业在规范化发展的同时,投资者也应该具备分析、判断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因此,投资者教育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行业发展的保障。网络理财平台作为现有的网络金融模式之一,必须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把握“金融信息中介”的定位,做好投资者教育。
首先,网络金融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模式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不提供传统企业实体意义上的商业网点。投资者只需点击电脑或应用程序就可以完成投资。投资者和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的员工之间没有直接的面对面交流。在传统意义上,通过沟通了解产品风险的功能已经不存在,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者的特殊性。网络金融是“长尾理论”的体现,投资产品小而规范;投资面向公众,投资者的资金实力、风险意识和投资经验相对薄弱。因此,投资者教育更为迫切。
第二,准确的投资者形象是投资者教育的前提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测试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遵守法规和提高销售额。如前所述,由于投资者的特点,在测试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帮助他们真正了解自己的风险意识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使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准确地描绘投资者,特别是要客观地评估和精细地分析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一)从投资者的客观实力和主观风险偏好出发,评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从客观实力和主观风险偏好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客观实力是关注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产信息、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主观风险偏好主要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计划、投资经验、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敏感度。
(2)通过大数据和机器学习评估投资者的客观实力。传统的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一般采用问卷的形式,但问卷的范围有限,由投资者独立填写,缺乏客观的数据验证,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记录和使用海量数据成为可能。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尝试利用平台积累的数据和从外部收集的数据,通过机器学习的方式建立投资者客观实力的评价模型,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投资者的客观实力。
(3)采用问卷模型作为评价投资者主观风险偏好的主要手段。合理的问卷设计应涵盖投资者的投资规划、投资经验、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敏感度,并结合心理分析问题,从多个维度准确考虑投资者的主观风险偏好。
(4)用肖像结果教育投资者。通过大数据模型和问卷模型实现对投资者的准确刻画后,平台应向投资者展示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结果,明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水平,并根据投资者的刻画结果推出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产品。同时,结合人像内容,平台采用模拟投资竞赛、学习游戏等多种模式,帮助投资者提高投资体验和风险意识,在服务投资者的同时达到投资者教育的目的。
第三,资产与资金的准确匹配是实现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手段
网络金融的投资者教育需要在投资者交易过程中实现,这取决于资产与资金的精确匹配过程。资产和基金的准确匹配是基于资产的准确分类和投资者的准确描述。通过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产品信息和应用适应性规则,客户可以保证投资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
(一)信息披露实现投资者教育。网上理财平台应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向投资者逐一展示产品风险水平、标的资产、主要风险、还款来源和保障措施。投资者可以通过阅读相关信息逐渐了解风险;同时,在理解风险的基础上,我们应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避免盲目追求高回报而忽视潜在的高风险。此外,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正确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识别公众意见。
(2)激励风险,实现投资者教育。在区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水平后,需要定义投资者可以投资于每个风险承受水平的产品范围,并通过平台适配系统自动实现。一般来说,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可以投资相对高风险的产品,而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只能投资相对低风险的产品。对于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但适应规则允许投资者投资,适应系统应促使投资者过度配置风险,并给予他们选择是否继续购买的权利。如果他们继续购买,他们显然必须愿意承担风险。最后,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提示和确认风险来实现的。
(3)限制投资,实现投资者教育。对于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可以通过适应系统阻止投资者继续投资。限制投资也是投资者教育的一种手段。其目标之一是教育投资者。不是每个投资者都可以投资任何产品,但是投资者应该投资适合他们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只有这样,当相关的高风险产品脱离危险时,投资者才能无动于衷地承担相应的损失,真正实现“买方自身的责任”。
总之,网络金融在规范自身发展的同时,将投资者教育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当前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现实要求。只有将投资者风险教育与网络金融的规范发展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金融平台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标题:投资者教育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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