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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各方真的武装到了牙齿。一位老人前来咨询,并拿出一个装在绿色小袋子里的明亮的《刑法总则》,与我们讨论犯罪的“构成要件”。可爱的叔叔,一边翻着课本,一边拿着司法解释。我们尊重每一个法律爱好者,但是善意地提醒我们,如果每一个朋友都能拿着一张人体解剖图并做盲肠手术,医学院应该怎么做?!同样,如果每个朋友都持有一份法律副本,并能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那么国家司法考试又能做什么呢?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自多年的学习和实践,不能通过了解文章上的文字来熟练运用。

金融犯罪“构成要件” 是个什么鬼?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一个专业词汇,最早出现于13世纪,是意大利好奇程序中的一个概念。中国的法律制度借鉴了大陆法系,因此也继承了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精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构建了具有正当、违法和责任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在这里,我们不用GAI就可以理解: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我们应该分层次思考以确定主观恶性和客观条件,然后排除障碍,最后给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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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明确地说,构成要件是建立一个“中介”,将“僵硬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案件事实”联系起来。通过构成要件的中介作用,我们可以科学地得出一个结论:罪与非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近年来,理论发展不断更新,出现了客观、主观和原因的阻力。大多数中国学者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已经被评价了三次,即事实评价、法律评价和主观评价。事实评估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合法评估是非法的;应当进行主观评价,然后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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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共同基金最大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种对犯罪的描述反映了客观要件,即事实上有人或公司以投资、持股、众筹、互助组织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吸收人民资金。本质上,它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和股息,而是给予一定的利息,这意味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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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看“东方风险投资案”,这是共同基金非吸收的第一个案例。检察院指控:被告邓某、冼某于2013年6月创建了东方风险投资p2p平台,以提供资金中介的名义承诺月息3%-4%的高额回报,并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上描述实际上是对案件客观方面的描述。邓某、冼某犯罪的原因是吸收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存款,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管理。此外,他们的主体已经长大,有主观意图,所以他们受到惩罚。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冼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金融犯罪“构成要件” 是个什么鬼?

因此,我们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重点就体现在这一案件上:

1.有承诺的回报吗?2.吸收的资金应该属于谁。(当然,在实践中还有其他关键点。)客观地说,给予回报的承诺反映了一种“存款”性质,它不是股权投资,不是劳动收入,而只是因为资金而获得的利息。在实践中,谁属于吸收资金的问题可以分解为:资金放入谁的账户?资金是被动使用的吗?资金有可能被动使用吗?你动了谁的钱?我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尽管被告本人没有挪用客户的资金,但他可以随时使用客户的账户名称和密码,这也威胁到了客户的资金。

金融犯罪“构成要件” 是个什么鬼?

本文从客观方面分析了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除互助金领域的情况外,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公司将擅自吸收存款;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存贷款方式吸收存款的,可能涉嫌本罪。有更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在这里,我们应该对“公共存款”的外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仅包括已经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还包括社会上的闲置资金。这就加大了本罪的范围,社会闲散资金不是随意吸收的,应该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来处理。

金融犯罪“构成要件” 是个什么鬼?

总而言之,我们很高兴看到我们的金融消费者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并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对此我们非常赞赏。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欢迎各界朋友与我们一起探讨和研究法律条文,共同打造法律精神。然而,应该给一个小小的提醒:毕竟,法律是一门深奥的科学,所以我们不能片面理解它,错误地引导投资决策。

标题:金融犯罪“构成要件” 是个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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