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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升级了证券和期货私募的规则。

7月15日,《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2015年3月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发布实施的《禁止证券期货机构实施资产管理业务八项底线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升级为《中国证监会暂行规定》,并升级为规范性文件,增强对机构的约束力。本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实施。

重点防范类似“庞氏骗局”资金池产品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戈登表示,针对资金池“滚动发行、集中运作、期限错配、单独定价”的特点,在原声明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暂行规定》,增加了“资产管理计划未实际投资或投资非标准资产,仅用后期投资者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资产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不能按时收回”等内容。在资产管理计划中,后期投资者将通过公开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等方式承担此类风险。,重点防范类似庞氏骗局的资金池产品。此外,《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也不得参与“基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即投资其他机构管理的“基金池”性质的资产管理产品。

重点防范类似“庞氏骗局”资金池产品

《暂行条例》明确严格控制结构性产品的杠杆风险,将结构性产品对股票和混合产品的杠杆限制在1倍以内,将固定收益和其他类型的杠杆比率限制在3倍和2倍以内。此外,它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并将投资方的杠杆率限制在140%和200%。此外,《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人不得委托个人或不合格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不得为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重点防范类似“庞氏骗局”资金池产品

《暂行规定》的主旨是重点加强对非法宣传促销和销售行为、结构性资产管理产品、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发展或参与“基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同时,为统一私募股权管理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为了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结构性产品的过渡性安排,遵循“以旧换新”的原则。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增加杠杆率或增加优先股的净认购规模,到期后应进行清算,不得续期。

重点防范类似“庞氏骗局”资金池产品

戈登表示,《暂行条例》从底线监管的角度规定了“降低杠杆、控制风险”和合规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中国证监会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监督资产管理人诚信义务落实情况的重要出发点。

标题:重点防范类似“庞氏骗局”资金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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