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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新“事前算法”公布5年多了,最近正式公布了相应新修订的“事前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新《条例》是巩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构筑现代财政“黄金基础”,规范财政管理的行为规范,是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把手,是实现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实保障。
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制约完全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强大的预算制度”。 这样,经过6年修改的新《预算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预算管理法制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税制立法改革有序稳步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稳步推进。
从复印件来看,《条例》细分和扩大了政府预算收支的编制范围。 新《条例》过去只计入常规公共预算收支,扩大到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 一是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二是加强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取消预算调整规定,相应细分、量化部门预算、项目预算编制的复印件,不削减追加三是扩大自由裁量权,扩大基础政府预算自由
《条例》提高了预算执行的进度和预算完成率。 一是健全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职责。 明确的责任划分为预算的执行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严格的财政专家管理。 《条例》确定了特定专用资金的内涵和录用范围,规定了财政专家管理程序的开设、变更和取消。 三是提高时间长度和执行率。 《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尽早拿出转移支付资金的比例,以免“早知道,早做预算”,减少“低效率”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重视加强和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新《条例》为防止和解决政府债务基本制定了“打开前门,堵住后门”“借、用、还”的统一制约,为防范金融风险设立了“保险锁定”和“防火墙”。 一是追加馀额限额管理。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通常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度内,决定债务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管理方法。 地方政府债务馀额实行限额管理。 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债务的“消除库存”“抑制增量”的意图很明显。 二是实施债务分类管理。 立足特别支出金,对不同债务借款、使用,实施“一贯”管理。 三是确定债务偿还责任。 四是开展债务业绩评价。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判断指标体系,组织判断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
《条例》强调了各方面、全过程、全展望预算的业绩管理。 结合后疫时代地方财政的运行情况,新《条例》充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促进建立“各方面、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体系,进一步节约支出,节约当前财政 重视绩效是大体上的,把绩效评价结果规定为改善管理和制定后的年度预算的依据,制定明确绩效管理要素的预算支出基准,加速形成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行业、分层支出基准体系。
全面规范,建立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是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条例》为加快建立适合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现代财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致力于贯彻落实员工,把《预算法》和《条例》的规定逐步细分为具体的操作方法,形成系统化的配套制度。 并结合贯彻执行《条例》,继续深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等各项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王泽彩)
标题:“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树立现代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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