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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网络猥亵女孩被重罚判两年

恐吓少女拍裸照,一审法院认定为猥亵儿童未遂。 检方抗诉后,二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成立,此后立即

通过网络,不见面就胁迫女孩裸照,是猥亵的儿童罪吗? 最近,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办理的网络猥亵儿童事件,受到外界的关注。

检察院方面透露,男罗英以欺诈、威胁的方式获得女孩的裸照后,进一步提出侵犯要求,没有成功。 一审法院认定罗英猥亵儿童未遂,判处1年徒刑。 之后,检察院方面提出了抗诉。 二审法院认定罗英犯罪事实成立,随后判处有期徒刑2年。

5月29日,男性在诱惑31名女孩拍摄裸照的一审中被判处11年。 图/南京市玄武区法院

捏造身份骗取裸照

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得知,去年1月,中学生何菲在上网的时候被男性搭话了。 对方自称是“施文”,说了几句话要求她“爆照”。

对于这样的要求,何菲不太介意,发了几张照片。 但是对方收到照片后,马上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希望她发送“露点”的照片,索取“裸照”。 何菲不同意,直接删除对方。

事件发生时,何菲还不到14岁,是中学在校生。 施文案名罗英是社会青年。

罗英平时喜欢在网上搜索女孩的qq号,追加后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裸照。 通过qq,他找到了和何菲同一个学校的张玲,用恐吓等方法,向何菲施加压力,迫使他达到得到裸体照片的目的。 之后,罗英又用另一个qq号添加了何菲,自称为该校的“学姐”。

在何菲面前,“学姐”无意中认知了罗英,但因为没有按照要求发送裸照,所以精心编辑了被罗英“侵犯”的故事。

听了这话,何菲害怕了,在“学姐”的引导下,把罗英重新加到朋友身上,按照那个要求发送了裸照。

罗英没有放手,在之后的聊天中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希望何菲“开房”。 否则,把照片转发给老师和同学,何菲无视。

"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

一个月后,在课堂上学习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后,何菲第一次鼓起勇气,和老师商量。 年2月,她在老师和监护人的帮助下报警。

据记者介绍,去年3月4日,警察在网上固定了证据,控制了罗英。 搜索手机等移动设备时,罗英保存着大量女性的裸照,其中一部分是未成年在校生。 那年5月,警察把案件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起诉阶段,罗英嫌疑人的嫌疑成为检察方面的工作焦点。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未满14岁的何菲符合“儿童”的条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的犯罪状况,都是嫌疑犯和受害者直接接触。

具体到罗英参与的事件为止,罗英和何菲一直在线联系,也没有见过彼此。

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表示,检察进行了包括qq聊天记录、证据照片、供述调查书在内的分解后,逐渐清楚了事件的性质。

江汉区检察院认为,罗英在与何菲接触的过程中,知道了对方的年级、年龄等,看到了何菲的生活照片。 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查等4个部门共同发表的《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罗英尽管知道何菲未满14岁,但包括裸照的拍摄、开房等要求,猥亵孩子的主观故意

检方抗诉后法院“从重罚开始”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罗英用语言威胁何菲“开房”,但最终未成功,认定猥亵儿童未遂,判处徒刑一年。

一审的结果是江汉区检察院没有接受。 检察方面认为,除了面对面的直接行为、强迫儿童收看淫秽音像制品、拍摄裸照以外,还应该认定为“淫秽”。 罗英通过语言威胁和威胁,要求何菲以其要求的姿势拍摄裸照,强迫儿童对自己的身体猥亵,满足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负责检察官、武汉市检察院未检查部的黄静负责人说,如果案件满足“满足行为者刺激和性欲的目的,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这两个要件,就应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黄静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受到猥亵的上述实质要件的评价,是淫秽儿童罪的客观认知错误,导致适用法的错误。

黄静说,罗英拿到裸照时,实施了猥亵行为。 在此前提下,取得裸照时必须认定为犯罪既遂。 之后,想利用裸照给未成年人开房,是因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没有影响实施猥亵行为的结果。 另外,根据四部门《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采取暴力、恐吓手段贿赂儿童”的,应当受到重罚。

据此,检察院方面认为一审判决除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外,还忽略了重处罚的情节,量刑减轻了。 基于以上理由,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得到武汉市检察院的支持。

在二审中,武汉市中院采用了检察机关的所有抗诉意见。 最近,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罗英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罚中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本版的受害者都是假名)

■相关信息

诱惑31个女孩服刑11年

自称是电影企业负责人,南京男子蒋成飞以招募童星为由,通过网络认识了31个女孩,在设计陷阱中欺骗,最终达到了网上猥亵的目的。 5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成立蒋成飞儿童罪,一审判处11年徒刑。

法院谎称,从年5月到年11月,无业人士蒋成飞在网上代表“星旼企业”、“长城电影”、“艺然童星工作室”等电影制作部门,取名为“童星”、“拍电视剧”,招募女孩参加。

每当女孩接触时,蒋成飞以检查身体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理由,提出有必要发送裸照进行初步筛选。 之后要求女孩打开照相机的“面试”,脱下衣服做猥亵的动作。 女孩拒绝的时候,蒋成飞公开威胁裸照,让对方继续裸聊。 他还把一些视频留在电脑上。

据新京报记者报道,部分受害少女由监护人通报,南京市玄武警察透露蒋成飞侵犯的少女达到31人。

法院明确了蒋成飞钓的女孩分布在全国各地,大多不到12岁,最小的不到10岁。 从诱惑次数来看,多个受害者被诱惑了两次以上,身体和心灵受到了很大伤害。

一审法院认为,蒋成飞即使知道很多女孩未满14岁,也可以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编织欺诈,利用未成年少女的社会经验浅薄,施加欺诈、诱导、强制,让多个受害者通过视频暴露隐私部位。 我认为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对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依法进行重罚。

蒋成飞受审后,鉴于司法机关可以忠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类犯罪,可以坦白,轻惩。 其中一些犯罪已经着手执行,虽然失败,犯罪未遂,但根据既遂可以从轻处罚。

■专家说

网络诱惑女孩拍照裸照还是猥亵的行为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欺骗31名女孩拍照裸照”事件的王萍法官,当事人通过网络欺骗不特定受害者做出特定的动作,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与以前流传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区别。

王萍说,猥亵儿童罪,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侵犯了易受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客观上以刺激和满足性欲为目的,表示用性交以外的做法对孩子实施猥亵行为。 主观上,他表示了在知道受害者是未满14岁的孩子的情况下,实施猥亵行为的直接意图。

由于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认识、评价能力,猥亵儿童的猥亵行为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 包括行为者自己对受害者实施猥亵行为、包括强制或诱惑受害者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在内的相同空之间的身体直接接触和通过互联网的非直接接触。

王萍认为,上述伤害伴随着受害者的一生,严重侵犯受害者的身体权和隐私,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记者王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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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男子网上胁迫女童拍裸照被判2年 法院:猥亵儿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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