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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界关注的明经国故意杀人事件27日宣布一审公开判决。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了政治权利。

据医院方面透露,被告人在明经国审判后,受害者卓宇报警,多次如实供述了受害者卓宇头部被敲死的犯罪事实。 明经国在第一次、第二次开庭自愿认罪,在第二次开庭向受害者的亲属公开道歉。

明经国一审被宣告死缓在法庭上上诉

据赣州中院消息,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委员会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拆除了其土块室。 明某福土块室拆除时,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相邻的明经国土布料室南部屋顶部分的瓦掉了下来。 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的消息,回家带镰刀赶到现场,误以为拆除了那片土间,尽管现场乡村干部再三说明和制止了,还是拿着镰刀敲着挖掘机的驾驶室。

现场南康区十八塘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受害者卓宇见状报警,怨恨明经国心,拿镰刀猛打卓宇头部,卓宇倒下失去自卫能力后,无视大家的制止,再次加害卓宇,拿镰刀三次打击卓宇头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受害者卓宇的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结果特别严重。 由于明经国误解为自己的土间被拆除故意杀人,审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庭自愿认罪,忏悔,依法判处死刑,但没有立即执行。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明经国法庭表示上诉。

有非法拆迁明经国土藏的行为吗?

明经国的故意杀人事件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审判长在一审判决后的第一时间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院方认为,提出本案证据,南康区人民政府和十八塘乡人民政府未认定明经国家土包房系“空心房”,并作出决定证明没有强制拆除明经国家土包房的行政行为。 南康区人民政府和十八塘乡人民政府一直要求农村土包室拆除工作,以群众自主性为基本,没有强制拆除的问题。 樟坊村村委员会在事件当天也没有实施拆除明经国土包房的行为。

事件当天,樟坊村村民委员会对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块房进行拆除的行为,经上述村民的确定同意后实施。 在拆除明某福土包房的过程中,挖掘机司机的操作损坏了明经国家土包房南边的屋顶部分的瓦,这不是与在明经国家土包房实施的拆除行为相比较,现场的乡村干部当场就屋顶和瓦的破损原因向明经国及其家属进行了说明。

被告人明经国的行为防卫过吗?

院方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阻止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审判中明确的事实,受害者卓宇在警报前后,没有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 明经国通报卓宇,乘其不备,拿镰刀猛打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被告人明经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怎么样?

院方认为根据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编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意见书,说明了被告人在明经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结合书面的其他证据,本院经过审理,明经国患有脑外伤导致的精神障碍(脑挫伤后综合征),依靠综合征,但案件时的犯罪动机确定,犯罪时犯罪对象的选择确定,用镰刀打击电话通报的卓宇,现场其他

综上所述,明经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结果等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 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编制的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补充鉴定意见,都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根据法定鉴定程序编制的,鉴定程序是合法的,经过补充鉴定,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论是科学、客观的 (记者王剑)

标题:“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死缓 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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