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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7年不开庭的隐形误审而逮捕也关系到正义

7年前,陕西县人潘强文因涉嫌故意伤害和妨碍公务而被捕。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多次进行补充搜查,检察院被法院起诉,撤回补充搜查后,没有以下事情。 最近,在向二级检察机关提出国家赔偿后,潘强文终于拿到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洋县人民检察院向赔偿请求者潘强文支付了21天拘留的赔偿金5436.69元。

根据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检查最高法《关于刑事赔偿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解除保留审查,居住监视拘留逮捕措施后,事务机关超过1年没有移交起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撤销案件。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的赔偿按实际拘留天数计算。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每天的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员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潘强文“持续”了7年,实际拘留期为21天,得到5000元以上的国家赔偿金,是有根据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人的精神损害的,必须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消除对受害者的影响,恢复名誉,道歉。 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费”,但对于此事件,“重大结果”很难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同意,因此通过正常的申请程序,很难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费,最多要取得影响,

但是,这种权力的救济对潘强文只是“杯水车薪”。 加上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长达7年的时间里,一直处于刑事追究的巨大压力之中,这本身就是精神上的“折磨”。 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围绕着“吃官司”的问题,仅凭邻居的指出,会给当事人带来过大的舆论道德压力。

不可否认精神损害赔偿进入了国家赔偿范围,体现了国家法治的实质性进步。 从浙江的“叔侄事件”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45万元,到“呼格事件”的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费100万元,天文数字般的精神损害赔偿表明了国家对权力侵害公民权的重视。 但是,除了发生重刑冤罪假事件外,任何隐形冤罪假事件,都同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除了权利上的救济,追究问责的程序也必不可少。 关于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的程序和标准,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 被捕7年都没有开庭,到底有什么原因呢? 县警方的负责人说:“至今为止没有回答当事人是因为‘搬家时文件堆积如山,很难找到’。” 如果是这样低级的错误,关于事务部门和人员,有失业的问题吗?

特别奇怪的是,年11月8日,洋县人民法院以潘强文无法到达事件为由,不受理决定,但潘强文表示自己随时可以到达事件,双方各表的话,到底谁更可靠,还需要进一步审计确认。 调查中发现有关事务机关有责任过失的,应当及时开始追究问责程序。 这是法规制度的刚性要求,也是体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公平的正义不是幻想的画饼,需要采取真正的措施来保障。 只有不放过一切疏漏,在立法上迅速跟进,压迫一切责任链,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的正义,不能重新上演七年不开庭的现象。 (欧阳晨雨)

标题:【财讯】批捕7年未开庭 评论:不起眼的错案也关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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