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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文件网发表的掩盖、掩盖犯罪所得的事件,明确了银行客户经理为担任官员的父亲“洗钱”的细节。
这位1989年出生的客户经理高某丛,在4年多的时间里,根据父亲高某1的指示,接收和保管了犯罪所得的巨额款项,涉案金额达到了6000多万元。
顾客经理为父亲隐瞒犯罪所得6410余万。
根据审判文件,本案被告人高某某丛出生于1989年2月,是硕士研究生文化,她是上海浦东快速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宣武分行企业金融部的前客户经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从年到年,高某丛的父亲高某一次以上向高某丛收取并保管了大量款项。
高某丛认识高某1系国家职工,有巨额钱系高某1的犯罪所得的,依然按照高某1的指示,涵盖、隐瞒高某1的犯罪所得金共计6410多万元。
具体来说,作为以高某某丛为父亲的“洗钱”手段,有管理以他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和证券账户捂住人的眼睛和耳朵,或帮助父亲高某某1领取数千万级别的现金等。
从年7月到年12月,高某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高某1个朋友赵某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并实际控制。 高某保管一次以上共计810多万元现金后,高某丛以赵某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或通过银行atm机将巨额现金存入上述银行账户,以赵某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以涵盖和掩盖高某1的犯罪所得金。
年7月至9月,高某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亲属梁某、韩某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实际管理,高某1用上述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领取1600万余元,进行股票交易,涵盖和掩盖高某1的犯罪所得金
年1月,高某丛听从高某1的指示,以别人的名义开设手机号码采用专业联系等隐蔽手段,帮助高某1领取1000万元现金,其中400万元现金按高某1的指示交给别人,剩下600万元现金用于车辆的
年10月,高某丛听从高某1的指示,在高某1和实际管理的北京弘九阳科技有限企业银行账户帮助高某1领取人民币3000万元,然后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掩盖和隐瞒了高某1的犯罪所得金。
高某丛的父亲已经去年落马了
年10月25日,事务机关掌握高某某丛援助的高某某1在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蓝汛企业”) 1600多万的情况下,高某某丛被带到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在高某丛事件的审判文件中,没有提到父亲高某1的具体名字,但根据上述蓝汛企业涉嫌贿赂高某1的公开新闻,依然可以找到痕迹。
根据北京市高院去年7月9日发布的《青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企业等二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青汛企业及其负责人王某等人委托北京市供销合作总公司党委书记、理事长高某1。
因此,王某等代表青汛企业,与被告人徐某合作,通过徐某实际管理的北京祥和七彩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给了高某1共计1600万余元。
在高某1领取这1600多万元的过程中,他的女儿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据证言,年时,高某1将女儿作为联系纽带,分别以梁某、韩某两人的名义办理电话卡和银行卡,开设了证券账户。 年7月,高某1的女儿联系我,两个银行账户分别存入380万元和420万元,然后高某1指示女儿把这些钱用于购买股票。
同年9月,梁某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到共计800万元,依然像法炮制一样进行股票交易。
到了年上半年,高某1面对组织调查,调查了证券账户的情况,把梁某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卖给了女儿1180万元。
根据查询对照,高某1是去年落马的北京市供销合作总公司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年8月,高守良因涉嫌严重违反纪律而立案调查。 年3月,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被公诉。 据调查,高守良因涉嫌受贿领取近1.8亿元人民币(其中1.1亿元未遂),因涉嫌贪污16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余万元。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1961年出生的高守良,从北京市西郊粮食仓库的一般员工那里干涸,在粮食系统工作多年。 1993年,32岁的他担任副局长级领导职务。 年,他成为北京市供销合作总公司党委书记、理事长,掌握了权力。 也就是说从那时起,高守良的人生开始大幅度偏离轨道。
上述报道表明高守良通过女儿领取了1000万日元的现金。
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在北京航天桥的公共汽车站旁边,一位穿着深色长羽绒服、帽檐低的女性注意着旁边的车。 不久,车停在路边,两个男人下车,开始用手机打电话。 于是,这个女性的手机响了。 双方检查完手机号码后,确认身份没有错,两个男性从备份中取出三个行李箱,交给了那个女性。
在夜幕下,1000万元现金就这样结束了交接,收费的女性是高守良的女儿。
高某丛终审判了四年半刑
回到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丛的行为隐瞒了犯罪的罪行,开始隐瞒。 情节严重,必须依法处罚。 鉴于高某丛到达事件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积极说明事务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改,积极返还赃物,依法给予轻微处罚。
因此,一审法院对高某丛犯隐瞒犯罪罪行,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一审判决后,高某丛不服上诉。
高某丛及其辩护人提出,高某丛认罪承认处罚,如实供述案件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返还赃物等情节,一审判决将其量刑加重,希望二审法院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对此,北京市高院如实供述了辩护律师提高的某丛罪恶认识处罚、案件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明确了积极归还赃物等情节,根据高某丛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 二审期间,高某丛没有新的轻处罚情节,也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
另一位辩护律师提出高某某丛有“准自首”的情节,北京市高院根据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委员会颁发的《案件经过》和《情况证明书》的说明,高某某丛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案发前,案件机关已经犯罪所得
最终,二审法院北京市高院认定,高某某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用。 驳回高某丛的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复印件从《中国纪检监察报》等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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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瞠目结舌! 银行的女顾客经理为政府官员的父亲洗了6400多万钱,揭示了惊人的细节! 法院就是这样作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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