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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0日报道,中南大学湘雅三院医生蒋因医患纠纷,起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政府,称对受伤医生处罚过轻(详见本报2月2日a06版)。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本地]二审再次败诉! 江凤林向高院申请复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记者恢复了案情。2006年4月23日上午9时,刘陪母亲来到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期间,刘因不满值班医生蒋的态度,在诊室大声喧哗,推拉蒋,致使蒋受轻伤,诊室秩序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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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报警后,岳麓公安局银盆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下午2点多,主动去派出所调查取证,并承认自己拉推了姜。2006年5月17日,岳麓区公安局对刘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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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对的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8月18日,岳麓区公安局重新下发《处罚决定书》,对刘处以200元罚款。对此,姜再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最终维持了200元的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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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江将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长沙市政府和岳麓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置是合法的、符合规定的,刘与蒋的肢体冲突是推搡而不是殴打,驳回了蒋的要求。为此,姜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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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岳麓区公安局对刘的处罚是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长沙市政府是依法办事的。■记者杨宇

案件焦点

扰乱机组的工作秩序

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刘的行为是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还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法院认为,在公安执法实践中,推拉等行为通常被视为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表现。岳麓公安局根据事件发生在医院诊室的事实,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医患矛盾、事件发生后诊室暂停会诊、案件具体情况等。,岳麓公安局采取的解决方案是有法可依的,符合通常的做法方法,并不不妥。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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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处罚的是扰乱单位秩序,那么受害的是单位,而不是江。也就是说,姜不是合格主体,应当直接驳回其行政复议及相关诉讼的资格。”对此,江表示,他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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