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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4日联合发布公告,确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结算缴纳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下同)且需要结算缴纳的,或者年度结算缴纳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结算缴纳。除非扣缴义务人在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未依法扣缴预缴税款。

[本地]两部门:年收入不超12万元或补税不超400元可免汇算清缴

残疾人、孤寡老人、烈士家属取得综合收入进行结算支付时,结算支付场所与代扣代缴场所不一致的,将代扣代缴场所计算的减免税与结算缴纳场所计算的减免税进行比较,按照较高的数值规定减免税。

[本地]两部门:年收入不超12万元或补税不超400元可免汇算清缴

个别居民特别附加扣款的新闻报道存在明显错误。居民个人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证明的,税务机关可以暂停纳税人享受特别附加扣除。居民个人在按规定纠正相关情况或证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特殊附加扣除,前几个月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补足扣除。

[本地]两部门:年收入不超12万元或补税不超400元可免汇算清缴

今年1月1日在中国实施的新税法首次确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照“年度”计算纳税。年终结算支付“查漏补漏、收支两条线、逐年核算、多退少补”不仅是实施新税制的配套措施,也是国际通行的方法。

[本地]两部门:年收入不超12万元或补税不超400元可免汇算清缴

14日,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当日至26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年度结算和支付不需要办理的三种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两种情况,并确定了办理的时间、方式和渠道。

[本地]两部门:年收入不超12万元或补税不超400元可免汇算清缴

根据征求意见稿,2019年期末计算仅从本年度综合收益中计算和结算应纳税款或应退税款,不涉及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物业租赁等分类收益、年度不重复奖金等未按规定纳入综合收益可以计算和纳税的收益。纳税人应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19年最终结算。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在中国无住所的纳税人,可在离境前进行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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