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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业务是近年来银行与银行合作发展最快的领域,因其巨大的业务规模和跨行业的运营监管而备受关注。银证合作的基础是优势互补:商业银行具有强大的资本动员能力和网络优势;证券业和基金业具有证券基金业务许可证和相关政策、监管和技术优势。虽然双方实力相差很大,但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两个行业的业务发展相对独立。即使在商业银行的证券和基金子公司成立并开始运营之后,这种模式也没有发生很大变化。

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传递

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和快速扩张冲击了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固有模式。过去,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依靠存贷款利差收入。一些存款基金被转换为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市场和大型存款市场,然后相继投资于股权产品和非标准债权。据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共有银行理财产品6.9万种,理财资金账面余额为26万亿元。56%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16.5%投资于非标准债务资产,8%投资于股票资产。这些金融产品和资产也是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公开和私募发行的投资目标。自2013年以来,监管当局逐步放宽了证券基金行业只能投资于证券产品的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非标准债权和特定收益权以及混合产品都进入了证券基金私募股权产品的投资范围,规模迅速扩大。银行业和证券基金业的共同投资偏好、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和后者的技术优势催生了双方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广泛合作。银行系统的理财资金、外包资金等资金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公司的专用账户产品为载体,不断流入证券基金行业。笔者认为,在分析渠道业务的成因时,不仅要看到监管套利的因素,还要看到银行业、证券基金业乃至保险业在资产管理领域现有的合作基础和潜力,以免在制定对策时违反行业发展规律,而只是强调各行业分而治之,固守农村。

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传递

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原有的分业监管框架会有许多不适应之处,由此产生的监管空和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例如,证券监管机构很难核实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基金金融产品的性质和潜在风险;目前,渠道业务中广泛涉及的非标准债权没有进行详细分类,制定了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保险资金投资于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价大幅波动。因此,不可能评估保险资金的风险程度及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也不可能从稳定经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提出强有力的指导意见。总之,跨行业监管的缺失客观上鼓励了更多的跨行业资本流动和金融产品创新,而产品创新通常会导致监管规则的修订,这增加了金融风险跨行业传导的可能性和监管者有效维持稳定的难度。如何在促进行业合作和控制风险之间保持平衡是一个迫切的监管问题。

标题: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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