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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一篇文章所述,设立离岸信托需要考虑许多问题。在中国,信托大多被视为理财产品,这自然是毋庸置疑的,但从字面上讲,“信托”指的是信任和信赖的关系。那么,建立一个真正的国际信托会给你带来什么便利和好处呢?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让我们举几个经典案例来说明:
首先,隔离继承的风险。
比如说,A先生是一个很有钱的人,他和前妻有一个儿子,现在正准备和Z女士开始一段新的婚姻,但是A先生有一个顾虑,那就是他担心自己死后的遗产。虽然他爱上了Z女士,但他并不希望Z女士将来有权利分割她的遗产,而只是想把她所有的遗产留给她的儿子。
如果甲先生先建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购买资产,他将避免他现在担心的问题,因为资产投入信托后,它们将成为独立的、不可分割的财产,然后受益人将被指定为自己的儿子,以避免继承的风险。
第二,隔离婚姻中的风险。
离婚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例如,在这个案例中,B先生以他儿子的名义在澳大利亚买了一栋房子,他的儿子在澳大利亚结婚了。后来,他因为各种原因离婚了。离婚时,女方提议分割财产。然而,B先生认为这是婚前财产,根据中国法律不应该分割。然而,在澳大利亚没有婚前资产的概念,所以资产面临这样的离婚风险。
如果以前,也就是说,在买房子之前,B先生通过家庭信托持有房子,而他的儿子只是受益人,那么他就可以避免他现在面临的令人不安的问题。
第三,隔离诉讼纠纷中的风险。
安达信是一家颇具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曾参与2001年美国的安然事件。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债务回收问题发生,所有以个人名义的资产将被用来抵消债务。当时,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一个普通合伙人提前将资产投入海外信托。虽然有报道说财产是提前转移的,但美国法律并不适用于他设立信托的地方,所以他保留了他的个人财产!
这是影响离岸信托在实践中有效性的三个最常见的风险。至于第一种风险,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岛、香港和新加坡都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来隔离继承人的风险,外国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是不可执行的。至于第二种风险,外国法院关于客户个人关系的判决基本上没有得到承认。对于第三种风险,上述五家离岸中心均认为,以故意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转移到信托中的资产是无效的。
因此,要建立一个信托,你应该结合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你的离岸中心,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
标题:不仅是为了避遗产税 富豪设立信托还有这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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